嵩环审表20248号关于嵩县德亭镇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德亭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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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环审表20248号关于嵩县德亭镇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德亭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 (略) 编制的《嵩县德亭镇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德亭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嵩县德亭镇东南侧、韩酒线北侧,污水处理规模800吨/天,处理工艺为机械格栅+调节池+A2/O+二沉池+MBR生物膜处理+消毒池+人工湿地。项目占地面积7600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项目现状环保问题的各项整改措施,并按要求整改完成。

2、废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 (略) 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洛环委办[2024]28号中的防尘措施:施工场地定期洒水和清扫,周围设围挡防护,物料遮盖,车辆封闭运输,避免扬尘对环境造成影响;厂区各构筑物周边设置绿化带、厂区空地绿化,格栅及调节池、生化池、污泥池、污泥浓缩间加盖密闭,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污染物排放要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二级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营期废水经“机械格栅+调节池+A2/O+二沉池+MBR生物膜处理+消毒池+人工湿地”工艺处理后,污水排放要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施工;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物收集后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污泥经收集后, (略) 处理;栅渣、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各构筑物、排水管道等做好防渗措施,从源头控制;格栅池、调节池等污水处理单元的构筑物重点防渗,分区防治。

6、环境风险防治。建立环境应急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体系。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嵩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7月2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嵩县环保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洛阳 (略)


根据洛阳 (略) 编制的《嵩县德亭镇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德亭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嵩县德亭镇东南侧、韩酒线北侧,污水处理规模800吨/天,处理工艺为机械格栅+调节池+A2/O+二沉池+MBR生物膜处理+消毒池+人工湿地。项目占地面积7600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项目现状环保问题的各项整改措施,并按要求整改完成。

2、废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 (略) 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洛环委办[2024]28号中的防尘措施:施工场地定期洒水和清扫,周围设围挡防护,物料遮盖,车辆封闭运输,避免扬尘对环境造成影响;厂区各构筑物周边设置绿化带、厂区空地绿化,格栅及调节池、生化池、污泥池、污泥浓缩间加盖密闭,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污染物排放要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二级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营期废水经“机械格栅+调节池+A2/O+二沉池+MBR生物膜处理+消毒池+人工湿地”工艺处理后,污水排放要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施工;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物收集后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污泥经收集后, (略) 处理;栅渣、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各构筑物、排水管道等做好防渗措施,从源头控制;格栅池、调节池等污水处理单元的构筑物重点防渗,分区防治。

6、环境风险防治。建立环境应急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体系。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嵩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7月2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嵩县环保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洛阳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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