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布雪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普玛江塘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张达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伦布雪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普玛江塘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张达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伦布雪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
本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地块伦布雪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地 (略) 浪卡子县伦布雪乡,地理位置中心坐标91.*°E;28.*°N。地块总占地面积约 1719.4 m2(约2.579亩)。根据业主提供的规划材料,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2023年11月),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 2022 年以前为人工牧草地,地块目前为空地;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根据人员访谈及业主介绍,场地平整期间,地块内不涉及外来土和回填土,历史上不涉及来自工矿企业的固废和土壤。
根据卫星影像图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上未进行过工业活动、规模化养殖;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等情况。故本次调查认为,历史上及现状条件下外环境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低。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人员访谈等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过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固废填埋,历史上无外来土壤进入;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踏勘未见疑似污染痕迹,地块土壤无明显异味。地块的利用历史情形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极低。无其他疑似污染情形,地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根据调查结果,地块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使用。
2、普玛江塘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
本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地块普玛江塘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地 (略) 浪卡子县普玛江塘乡,地理位置中心坐标90.*°E;28.*°N。地块总占地面积约 612.69 m2(约0.919亩)。根据业主提供的规划材料,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2023年11月),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 2022 年以前为农村宅基地,地块目前为空地;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根据人员访谈及业主介绍,场地平整期间,地块内不涉及外来土和回填土,历史上不涉及来自工矿企业的固废和土壤。
根据卫星影像图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上未进行过工业活动、规模化养殖;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等情况。故本次调查认为,历史上及现状条件下外环境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低。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人员访谈等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过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固废填埋,历史上无外来土壤进入;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踏勘未见疑似污染痕迹,地块土壤无明显异味。地块的利用历史情形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极低。无其他疑似污染情形,地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根据调查结果,地块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使用。
3、张达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
本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地块张达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地 (略) 浪卡子县张达乡,地理位置中心坐标91.*°E;28.*°N。地块总占地面积约 488.17 m2(约0.672亩)。根据业主提供的规划材料,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2023年11月),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 2022 年以前为农村宅基地,地块目前为空地;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根据人员访谈及业主介绍,场地平整期间,地块内不涉及外来土和回填土,历史上不涉及来自工矿企业的固废和土壤。
根据卫星影像图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上未进行过工业活动、规模化养殖;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等情况。故本次调查认为,历史上及现状条件下外环境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低。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人员访谈等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过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固废填埋,历史上无外来土壤进入;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踏勘未见疑似污染痕迹,地块土壤无明显异味。地块的利用历史情形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极低。无其他疑似污染情形,地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根据调查结果,地块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使用。
1、伦布雪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
本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地块伦布雪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地 (略) 浪卡子县伦布雪乡,地理位置中心坐标91.*°E;28.*°N。地块总占地面积约 1719.4 m2(约2.579亩)。根据业主提供的规划材料,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2023年11月),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 2022 年以前为人工牧草地,地块目前为空地;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根据人员访谈及业主介绍,场地平整期间,地块内不涉及外来土和回填土,历史上不涉及来自工矿企业的固废和土壤。
根据卫星影像图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上未进行过工业活动、规模化养殖;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等情况。故本次调查认为,历史上及现状条件下外环境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低。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人员访谈等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过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固废填埋,历史上无外来土壤进入;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踏勘未见疑似污染痕迹,地块土壤无明显异味。地块的利用历史情形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极低。无其他疑似污染情形,地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根据调查结果,地块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使用。
2、普玛江塘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
本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地块普玛江塘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地 (略) 浪卡子县普玛江塘乡,地理位置中心坐标90.*°E;28.*°N。地块总占地面积约 612.69 m2(约0.919亩)。根据业主提供的规划材料,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2023年11月),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 2022 年以前为农村宅基地,地块目前为空地;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根据人员访谈及业主介绍,场地平整期间,地块内不涉及外来土和回填土,历史上不涉及来自工矿企业的固废和土壤。
根据卫星影像图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上未进行过工业活动、规模化养殖;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等情况。故本次调查认为,历史上及现状条件下外环境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低。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人员访谈等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过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固废填埋,历史上无外来土壤进入;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踏勘未见疑似污染痕迹,地块土壤无明显异味。地块的利用历史情形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极低。无其他疑似污染情形,地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根据调查结果,地块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使用。
3、张达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
本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地块张达乡司法所建设项目地块,地 (略) 浪卡子县张达乡,地理位置中心坐标91.*°E;28.*°N。地块总占地面积约 488.17 m2(约0.672亩)。根据业主提供的规划材料,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2023年11月),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 2022 年以前为农村宅基地,地块目前为空地;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根据人员访谈及业主介绍,场地平整期间,地块内不涉及外来土和回填土,历史上不涉及来自工矿企业的固废和土壤。
根据卫星影像图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上未进行过工业活动、规模化养殖;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等情况。故本次调查认为,历史上及现状条件下外环境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低。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人员访谈等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过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固废填埋,历史上无外来土壤进入;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踏勘未见疑似污染痕迹,地块土壤无明显异味。地块的利用历史情形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极低。无其他疑似污染情形,地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根据调查结果,地块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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