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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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略) 各经营主体: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9〕14号)将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我局牵头起草了《 (略) 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的基础上,现向各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8月1日(星期四)18:00前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治亚

电 话:0839-*

邮 箱:*@*q.com

地址: (略) 利州 (略) 686号803室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略) 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略) 长质量奖评选表扬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略) 市长质量奖( (略) 长质量奖) (略) 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 (略) 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略) 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 (略) 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元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略) 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名,有效期2年。 (略) 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五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匆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略) 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 (略) 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第六条 (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略) (略) 办) (略) 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细则、评审标准;

(二) (略) 长质量奖评选工作;

(三) (略) 政府审定拟授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调查核实公示期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本 (略) 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略) 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具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方法、模式和完善的自我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略) 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九条 (略) 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略) 线、方针、政策;?

(二)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相关工作或质量理论研究5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启动申报前, (略) (略) 级相关媒体公开评奖相关要求,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并在规定时 (略) (略) 办。

第十三条 (略) 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略) 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 (略) 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扬

第十四条 (略) 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现场评审名单。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应多于拟获奖名额。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现场评 (略) (略)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通过公示的, (略) 办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略) 长质量奖拟奖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略) 办将拟奖建 (略) (略) 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拟奖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7天后, (略) (略) 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市 (略) 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

第十九条 市政府 (略) 长质量奖经费补助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XX万元和XX万元的经费补助。经费在惠企政策资金中列支,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惠企政策兑现专窗受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 (略) 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 (略) (略) 办投诉举报, (略) 办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进行举报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投诉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举报投诉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举报投诉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举报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略) 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略) 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可将 (略) (略) 办举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略) 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 (略) 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 (略) 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 (略) 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略) 长质量奖表扬评选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违反本条规 (略) 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略) (略) 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证书、奖牌、 (略) 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略) 各经营主体: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9〕14号)将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我局牵头起草了《 (略) 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的基础上,现向各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8月1日(星期四)18:00前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治亚

电 话:0839-*

邮 箱:*@*q.com

地址: (略) 利州 (略) 686号803室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略) 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略) 长质量奖评选表扬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略) 市长质量奖( (略) 长质量奖) (略) 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 (略) 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略) 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 (略) 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元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略) 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名,有效期2年。 (略) 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五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匆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略) 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 (略) 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第六条 (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略) (略) 办) (略) 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细则、评审标准;

(二) (略) 长质量奖评选工作;

(三) (略) 政府审定拟授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调查核实公示期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本 (略) 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略) 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具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方法、模式和完善的自我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略) 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九条 (略) 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略) 线、方针、政策;?

(二)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相关工作或质量理论研究5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启动申报前, (略) (略) 级相关媒体公开评奖相关要求,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并在规定时 (略) (略) 办。

第十三条 (略) 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略) 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 (略) 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扬

第十四条 (略) 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现场评审名单。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应多于拟获奖名额。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现场评 (略) (略)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通过公示的, (略) 办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略) 长质量奖拟奖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略) 办将拟奖建 (略) (略) 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拟奖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7天后, (略) (略) 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市 (略) 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

第十九条 市政府 (略) 长质量奖经费补助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XX万元和XX万元的经费补助。经费在惠企政策资金中列支,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惠企政策兑现专窗受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 (略) 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 (略) (略) 办投诉举报, (略) 办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进行举报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投诉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举报投诉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举报投诉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举报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略) 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略) 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可将 (略) (略) 办举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略) 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 (略) 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 (略) 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 (略) 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略) 长质量奖表扬评选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违反本条规 (略) 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略) (略) 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证书、奖牌、 (略) 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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