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银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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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银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略) (略)

项目名称

超高分子量聚*烯制品加工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八桥镇永胜村北5组166-1号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镇江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八桥镇永胜村北5组166-1号,投资*元, (略) 八桥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厂房,购置5条超高分子量聚*烯制品生产线、1套数控中心等设备进行超高分子量聚*烯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具备年产500吨超高分子量聚*烯板材、100吨超高分子量聚*烯管材的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扬中 (略) 拖运,不外排。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热压工序废气为NMHC、颗粒物、臭气浓度。NMHC、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表9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中表A.1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燃气炉废气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限值。

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 ?

通信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6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略) (略)

项目名称

超高分子量聚*烯制品加工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八桥镇永胜村北5组166-1号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镇江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八桥镇永胜村北5组166-1号,投资*元, (略) 八桥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厂房,购置5条超高分子量聚*烯制品生产线、1套数控中心等设备进行超高分子量聚*烯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具备年产500吨超高分子量聚*烯板材、100吨超高分子量聚*烯管材的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扬中 (略) 拖运,不外排。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热压工序废气为NMHC、颗粒物、臭气浓度。NMHC、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表9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中表A.1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燃气炉废气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限值。

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 ?

通信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6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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