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年》批后公开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南漳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年》批后公开

规划组织单位:南漳县气象局

规划编制单位: (略) 国土空 (略)

《南漳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已经县政府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略)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进行批后公开。

一、规划范围

规划涉及的气象观测站包括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区域气象观测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涵盖国家气象观测站和省级气象观测站,规划范围为南漳县全域,国土总面积3853平方公里。重点管控范围为南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准点(东经111°50′19″,北纬31°47′58″)为圆心,半径2000米的圆形控制区域。

二、规划目标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南漳县国民经济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三、主要内容

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关标准和规范、上位规划和相关指导文件要求,结合南漳县实际,合理安排气象设施规划布局,确定气象环境保护管控范围,明确管控要求,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四、气象设施布局规划

南漳县域范围内规划形成“一主、多副、多点”气象设施布局体系。

一主:以南漳国家基准气候站为核心,构建县域气象观测设施总体布局体系。

多副:对城关镇、板桥镇、李庙镇、九集镇和清河管理区现有省级气象观测站规划升级为国家气象观测站,实现乡镇国家气象观测站全覆盖,形成辐射南漳县域的国家级气象站点布局体系。

多点:规划新增20处省级气象观测站布点,结合现有省级气象观测站建立完善的省级气象站点布局体系。

五、气象环境保护规划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环境保护要求

在南漳县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以下简称“观测场”)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1)周边环境控制要求

观测场正北风向(基准气候站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 5000 米、其他方向 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在观测场 1000 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禁 (略) 。

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筑水塘。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禁 (略) ,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2)观测场2000米控制区范围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表1观测场周边2000米障碍物高度控制表

距观测场围栏距离

(m)

不超出观测场高度

(m)

障碍物最高点允许最大海拔高度(m)

距观测场围栏距离

(m)

不超出观测场高度

(m)

障碍物最高点允许最大海拔高度(m)

100

10

165.8

1100

110

265.8

200

20

175.8

1200

120

275.8

300

30

185.8

1300

130

285.8

400

40

195.8

1400

140

295.8

500

50

205.8

1500

150

305.8

600

60

215.8

1600

160

315.8

700

70

225.8

1700

170

325.8

800

80

235.8

1800

180

335.8

900

90

245.8

1900

190

345.8

1000

100

255.8

2000

200

355.8

(3)观测场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附加限制要求

南漳国家基准气候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表2观测场日出和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控制表

距观测场围栏距离

(米)

不超出观测场高度

(米)

障碍物最高点允许最大海拔高度(米)

距观测场围栏距离

(米)

不超出观测场高度

(米)

障碍物最高点允许最大海拔高度(米)

100

8.75

164.55

1100

96.25

252.05

200

17.5

173.3

1200

105

260.8

300

26.25

182.05

1300

113.75

269.55

400

35

190.8

1400

122.5

278.3

500

43.75

199.55

1500

131.25

287.05

600

52.5

208.3

1600

140

295.8

700

61.25

217.05

1700

148.75

304.55

800

70

225.8

1800

157.5

313.3

900

78.75

234.55

1900

166.25

322.05

1000

87.5

243.3

2000

175

330.8

(二)国家气象观测站和省级气象观测站环境保护要求

(1)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禁止实施法律、行政 (略)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规划组织单位:南漳县气象局

规划编制单位: (略) 国土空 (略)

《南漳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已经县政府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略)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进行批后公开。

一、规划范围

规划涉及的气象观测站包括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区域气象观测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涵盖国家气象观测站和省级气象观测站,规划范围为南漳县全域,国土总面积3853平方公里。重点管控范围为南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准点(东经111°50′19″,北纬31°47′58″)为圆心,半径2000米的圆形控制区域。

二、规划目标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南漳县国民经济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三、主要内容

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关标准和规范、上位规划和相关指导文件要求,结合南漳县实际,合理安排气象设施规划布局,确定气象环境保护管控范围,明确管控要求,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四、气象设施布局规划

南漳县域范围内规划形成“一主、多副、多点”气象设施布局体系。

一主:以南漳国家基准气候站为核心,构建县域气象观测设施总体布局体系。

多副:对城关镇、板桥镇、李庙镇、九集镇和清河管理区现有省级气象观测站规划升级为国家气象观测站,实现乡镇国家气象观测站全覆盖,形成辐射南漳县域的国家级气象站点布局体系。

多点:规划新增20处省级气象观测站布点,结合现有省级气象观测站建立完善的省级气象站点布局体系。

五、气象环境保护规划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环境保护要求

在南漳县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以下简称“观测场”)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1)周边环境控制要求

观测场正北风向(基准气候站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 5000 米、其他方向 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在观测场 1000 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禁 (略) 。

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筑水塘。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禁 (略) ,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2)观测场2000米控制区范围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表1观测场周边2000米障碍物高度控制表

距观测场围栏距离

(m)

不超出观测场高度

(m)

障碍物最高点允许最大海拔高度(m)

距观测场围栏距离

(m)

不超出观测场高度

(m)

障碍物最高点允许最大海拔高度(m)

100

10

165.8

1100

110

265.8

200

20

175.8

1200

120

275.8

300

30

185.8

1300

130

285.8

400

40

195.8

1400

140

295.8

500

50

205.8

1500

150

305.8

600

60

215.8

1600

160

315.8

700

70

225.8

1700

170

325.8

800

80

235.8

1800

180

335.8

900

90

245.8

1900

190

345.8

1000

100

255.8

2000

200

355.8

(3)观测场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附加限制要求

南漳国家基准气候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表2观测场日出和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控制表

距观测场围栏距离

(米)

不超出观测场高度

(米)

障碍物最高点允许最大海拔高度(米)

距观测场围栏距离

(米)

不超出观测场高度

(米)

障碍物最高点允许最大海拔高度(米)

100

8.75

164.55

1100

96.25

252.05

200

17.5

173.3

1200

105

260.8

300

26.25

182.05

1300

113.75

269.55

400

35

190.8

1400

122.5

278.3

500

43.75

199.55

1500

131.25

287.05

600

52.5

208.3

1600

140

295.8

700

61.25

217.05

1700

148.75

304.55

800

70

225.8

1800

157.5

313.3

900

78.75

234.55

1900

166.25

322.05

1000

87.5

243.3

2000

175

330.8

(二)国家气象观测站和省级气象观测站环境保护要求

(1)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禁止实施法律、行政 (略)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