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4年第4号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4年第4号
现将旌阳区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旌阳区肖开军副食店经营的高钙核桃花生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肖开军副食店抽检1批次高钙核桃花生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高钙核桃花生奶“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元,扣押剩余2件不合格产品。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4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旌阳区德新镇宏瑞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小三奈(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德新镇宏瑞食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小三奈(山奈)(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6),经检验,该批次小三奈(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给予从轻500元罚款。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9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4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旌阳区孝泉镇真正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皇帝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孝泉镇真正鲜水果店抽检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月31日),经检验,该批次香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2024年2月1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孝泉镇真正鲜水果店抽检1批次皇帝柑(购进日期:2024年1月31日),经检验,该批次皇帝柑苯醚*环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收违法所得211元;3.从轻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4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旌阳区德新镇卓金华副食店经营的豆蔻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6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德新镇卓金华副食店抽检1批次豆蔻(购进日期:2023年11月6日),经检验,该批次豆蔻“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4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旌阳区柏隆镇 (略) 经营的蛋黄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7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柏隆镇 (略) 抽检1批次蛋黄派(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经检验,该批次蛋黄派“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战旗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4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旌阳区有鸡厨房餐饮店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8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有鸡厨房餐饮店抽检1批次筷子(消毒日期:2024年2月28日),经检验,该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5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旌阳区开心乐小吃店经营的花卷、白面馒头、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1日, (略) 食 (略) 在旌阳区开心乐小吃店抽检1批次花卷、白面馒头、红糖馒头(生产日期:2024年3月21日),经检验,以上批次均“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1.警告;2.从轻处罚,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5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旌阳区孝泉唐记凤望龙门火锅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5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孝泉唐记凤望龙门火锅店抽检1批次姜,经检验,该批次 “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5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旌阳区 (略) 井串串香店经营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5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 (略) 井串串香店抽检1批次干笋子,经检验,该批次 “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5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旌阳区孝泉镇甜果儿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孝泉镇甜果儿水果店抽检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4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香蕉吡虫咻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十一、 (略) 区老号张辣椒店经营的无硫大三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1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 (略) 区老号张辣椒店抽检1批次无硫大三奈(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0),经检验,该批次无硫大三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从轻500元罚款。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1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6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现将旌阳区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旌阳区肖开军副食店经营的高钙核桃花生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肖开军副食店抽检1批次高钙核桃花生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高钙核桃花生奶“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元,扣押剩余2件不合格产品。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4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旌阳区德新镇宏瑞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小三奈(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德新镇宏瑞食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小三奈(山奈)(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6),经检验,该批次小三奈(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给予从轻500元罚款。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9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4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旌阳区孝泉镇真正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皇帝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孝泉镇真正鲜水果店抽检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月31日),经检验,该批次香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2024年2月1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孝泉镇真正鲜水果店抽检1批次皇帝柑(购进日期:2024年1月31日),经检验,该批次皇帝柑苯醚*环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收违法所得211元;3.从轻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4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旌阳区德新镇卓金华副食店经营的豆蔻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6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德新镇卓金华副食店抽检1批次豆蔻(购进日期:2023年11月6日),经检验,该批次豆蔻“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4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旌阳区柏隆镇 (略) 经营的蛋黄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7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柏隆镇 (略) 抽检1批次蛋黄派(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经检验,该批次蛋黄派“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战旗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4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旌阳区有鸡厨房餐饮店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8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有鸡厨房餐饮店抽检1批次筷子(消毒日期:2024年2月28日),经检验,该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5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旌阳区开心乐小吃店经营的花卷、白面馒头、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1日, (略) 食 (略) 在旌阳区开心乐小吃店抽检1批次花卷、白面馒头、红糖馒头(生产日期:2024年3月21日),经检验,以上批次均“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1.警告;2.从轻处罚,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5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旌阳区孝泉唐记凤望龙门火锅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5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孝泉唐记凤望龙门火锅店抽检1批次姜,经检验,该批次 “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5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旌阳区 (略) 井串串香店经营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5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 (略) 井串串香店抽检1批次干笋子,经检验,该批次 “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5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旌阳区孝泉镇甜果儿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孝泉镇甜果儿水果店抽检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4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香蕉吡虫咻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十一、 (略) 区老号张辣椒店经营的无硫大三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1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 (略) 区老号张辣椒店抽检1批次无硫大三奈(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0),经检验,该批次无硫大三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从轻500元罚款。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1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6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