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关于作出浙江龙游九坤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9万吨沥青混合料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关于作出浙江龙游九坤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9万吨沥青混合料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关于浙江龙游九 (略) 新增年产*吨沥青混合料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衢环龙建〔2024〕60号 | 2024年7月25日 | 见附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25日-2024年8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关于浙江龙游九 (略) 新增年产*吨沥青混合料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衢环龙建〔2024〕60号 | 2024年7月25日 | 见附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25日-2024年8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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