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建兴精密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缝纫机零部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昌黎县建兴精密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缝纫机零部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昌黎县建兴精 (略) 缝纫机零部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电话:0335-*通讯地址:昌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2号窗口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1 | 昌黎县建兴精 (略) 缝纫机零部件改扩建项目 | 河 (略) 昌黎县龙家店镇刘双坨村村西 (现有厂区内) | 昌黎县建兴精 (略) | 河北 (略) | 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厂房4000平方米,购置CNC加工中心、线切割机床、数控铣床、双面磨床、台式钻床、数控车床等设备,并购置淬火炉、回火炉各一台及其配套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年增加缝纫机配件 *件。 |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使用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加工中心自带机械过滤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渗碳、淬火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滤芯过滤+静电除油”装置处理后,车间内排放;项目各类磨床以及水喷砂机、抛光机加工过程为湿式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人工干式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依托现有移动式除尘设备处理。以上排放的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相关要求。 (二)项目生活污水泼洒抑尘不外排。研磨清洗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污水处理工艺:五级沉淀+絮凝沉淀+A/O+MBR);淬火后超声波清洗废水隔油后处理循环使用。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 (三)项目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经厂房隔声,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处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金属屑、下脚料、收集的打磨尘,校对检验过程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包装均外售处理,废磨料由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油桶、废油、废滤芯,暂存现有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含油金属屑滤后静置无滴漏状态,盛装于专门容器中,暂存现有危废间, (略) 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无 | 无 |
2024年7月25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昌黎县建兴精 (略) 缝纫机零部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电话:0335-*通讯地址:昌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2号窗口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1 | 昌黎县建兴精 (略) 缝纫机零部件改扩建项目 | 河 (略) 昌黎县龙家店镇刘双坨村村西 (现有厂区内) | 昌黎县建兴精 (略) | 河北 (略) | 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厂房4000平方米,购置CNC加工中心、线切割机床、数控铣床、双面磨床、台式钻床、数控车床等设备,并购置淬火炉、回火炉各一台及其配套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年增加缝纫机配件 *件。 |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使用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加工中心自带机械过滤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渗碳、淬火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滤芯过滤+静电除油”装置处理后,车间内排放;项目各类磨床以及水喷砂机、抛光机加工过程为湿式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人工干式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依托现有移动式除尘设备处理。以上排放的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相关要求。 (二)项目生活污水泼洒抑尘不外排。研磨清洗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污水处理工艺:五级沉淀+絮凝沉淀+A/O+MBR);淬火后超声波清洗废水隔油后处理循环使用。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 (三)项目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经厂房隔声,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处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金属屑、下脚料、收集的打磨尘,校对检验过程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包装均外售处理,废磨料由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油桶、废油、废滤芯,暂存现有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含油金属屑滤后静置无滴漏状态,盛装于专门容器中,暂存现有危废间, (略) 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无 | 无 |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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