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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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 (略) (略) 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1-*

传 真:0911-*

通讯地址: (略) 安塞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 (略) (略) 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塞行审发 〔2024〕132号

**日

(略) 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 (略) (略) 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管理执法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 (略) (略) 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塞城管发〔2024〕98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 (略) (略) 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和相关专家审查评估意见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安塞区城区。项目在原有管线基础上进行改建,新建污水管道使得污水排入新建污水管道后汇入污水主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本次评价内容为二期工

程,主要对龙凤路(富民街-环城路)、金明路(富民街-环城路)、大桥路(富民街-真武大街)、巷道一(包茂高速-真武大街)、北侧安塞中学区域等路段的排洪防涝设施进行改造。主要工程量为:安装高密度聚*烯双壁波纹管(HDPE)排水主管DN400管道长度为3330m,高密度聚*烯双壁波纹管(HDPE)排水主管DN500管道长度为4075m,高密度聚*烯双壁波纹管(HDPE)排水主管DN600管道长度为2200m,宽2.0m深2.0m雨水箱涵长度为770m,拆除及修复真武大街( (略) )处景观广场;拆除恢复混凝土路面面积15957m2,拆除恢复沥青路面面积22338m2,拆除恢复塑胶面层面积1413m2。本项目总投资4185.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5万元,占总投资的1.64%。

二、总体意见

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批复提出的要求及设计文件科学开展基础清理、管道开挖、管道铺设、试压和覆土回填等施工作业,避免盲目施工和越界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期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堆土区域和临时施工用地进行植被恢复,最大程度减小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通过采取湿式作业和覆盖遮挡等措施,严格控制废气和扬尘指标,确保施工扬尘浓度满足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间的混凝土养护废水和管道试压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的生 (略) 政管网,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要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调配车辆往来密度和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五)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开挖产生的土方就地回填综合利用,废弃的土方以及清基产生的弃渣、碎石、废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砂浆等统一收集后 (略) 安塞区第二建筑垃圾处理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严禁随意丢弃。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选址选线或者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 (略) 生态环境局安塞分局,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略) 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日

抄 送: (略) 生态环境局安塞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 (略) (略) 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1-*

传 真:0911-*

通讯地址: (略) 安塞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 (略) (略) 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塞行审发 〔2024〕132号

**日

(略) 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 (略) (略) 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管理执法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 (略) (略) 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塞城管发〔2024〕98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 (略) (略) 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和相关专家审查评估意见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安塞区城区。项目在原有管线基础上进行改建,新建污水管道使得污水排入新建污水管道后汇入污水主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本次评价内容为二期工

程,主要对龙凤路(富民街-环城路)、金明路(富民街-环城路)、大桥路(富民街-真武大街)、巷道一(包茂高速-真武大街)、北侧安塞中学区域等路段的排洪防涝设施进行改造。主要工程量为:安装高密度聚*烯双壁波纹管(HDPE)排水主管DN400管道长度为3330m,高密度聚*烯双壁波纹管(HDPE)排水主管DN500管道长度为4075m,高密度聚*烯双壁波纹管(HDPE)排水主管DN600管道长度为2200m,宽2.0m深2.0m雨水箱涵长度为770m,拆除及修复真武大街( (略) )处景观广场;拆除恢复混凝土路面面积15957m2,拆除恢复沥青路面面积22338m2,拆除恢复塑胶面层面积1413m2。本项目总投资4185.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5万元,占总投资的1.64%。

二、总体意见

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批复提出的要求及设计文件科学开展基础清理、管道开挖、管道铺设、试压和覆土回填等施工作业,避免盲目施工和越界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期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堆土区域和临时施工用地进行植被恢复,最大程度减小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通过采取湿式作业和覆盖遮挡等措施,严格控制废气和扬尘指标,确保施工扬尘浓度满足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间的混凝土养护废水和管道试压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的生 (略) 政管网,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要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调配车辆往来密度和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五)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开挖产生的土方就地回填综合利用,废弃的土方以及清基产生的弃渣、碎石、废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砂浆等统一收集后 (略) 安塞区第二建筑垃圾处理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严禁随意丢弃。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选址选线或者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 (略) 生态环境局安塞分局,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略) 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日

抄 送: (略) 生态环境局安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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