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邵武永和年产3kt可熔性聚四氟乙烯和0.5kt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扩建及40kt二氟甲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邵武永和年产3kt可熔性聚四氟乙烯和0.5kt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扩建及40kt二氟甲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邵武永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申请审批《邵武永和年产3kt可熔性聚四氟*烯和0.5kt全氟正*基*烯基醚扩建及40kt二氟*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邵武永和年产3kt可熔性聚四氟*烯和0.5kt全氟正*基*烯基醚扩建及40kt二氟*烷技改项 (略) (略) 经济开发 (略) 邵武永 (略) 现有厂区内,现有工程已建一期年产*吨二氟*烷(R32)生产线1条、*吨六氟*烯(HFP)生产线1条、6000吨聚四氟*烯(PTFE)树脂生产线1条、4000吨聚四氟*烯(PTFE)乳液生产线1条、500吨全氟正*基*烯基醚(PPVE)生产线1条、
*吨氯化钙生产线1条、*吨一氯*烷生产线1条、4500吨聚全氟**烯(FEP)树脂和3000吨聚全氟**烯(FEP)乳液和3000吨可熔性聚四氟*烯(PFA)树脂柔性生产装置1条、*吨聚偏氟*烯(PVDF)生产线1条、3000吨六氟环氧*烷(HFPO)生产线1条、12吨HF电解装置1条以及中间产品*吨无水氟化氢(AHF)生产线1条、*吨二氟一氯*烷(F22)生产线1条、*吨四氟*烯(TFE)生产线1条及相关配套环保设施;在建二期*吨电子级氢氟酸生产线1条、5000吨六氟*烯(HFP)生产线1条、4000吨聚四氟*烯(PTFE)乳液生产线1条,6000吨聚全氟**烯(FEP)树脂生产线1条,*吨氯化钙生产线1条、*吨一氯*烷生产线1条,以及中间产品*吨无水氟化氢(AHF)生产线1条、*吨四氟*烯(TFE)生产线1条、*吨制冷剂回收产品生产线1条。本次改扩建项目拟新增年产3000吨可熔性聚四氟*烯(新PFA)、500吨全氟正*基*烯基醚(PPVE),同时对现有年产*吨二氟*烷(R32)装置进行技改,使其具备柔性生产*吨二氟一氯*烷(F22)的能力。改扩建项目新增部分反应设施,公用设施、辅助设施、废气、废水、固废均依托现有工程以及在建工程进行处理。扩建项目占地面积为*m2 ,总投资*.*元 ,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扩建工程总投资额的2.7%。
根据福建省 (略) 对改扩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和复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改扩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改扩建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改扩建后环境防护距离为PTFE乳液装置一期工程、PTFE乳液装置二期工程、PPVE装置、PVDF装置外50m,AHF装置一期工程、AHF装置二期工程、R32/ F22装置、TFE/HFP装置一期工程、TFE/HFP装置二期工程、新PFA*类厂房和新PFA后处理厂房(原PTFE树脂装置二期工程位置)、FEP树脂装置一期工程、FEP树脂装置二期工程、一氯*烷装置、储罐区(三氯*烷)、储罐区(二氯*烷)、储罐区(*醇)、污水处理站外100m,PTFE树脂装置一期工程外200m。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和学校等对环境敏感的保护目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控措施,选用高效的集气方式,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各类工序废气的高效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严控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排气筒应满足高度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水污染防治。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配套相应的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项目废水经分质分流预处理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吴家塘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排入吴家塘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布设,且应设在密闭厂房内;优选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管道等采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运营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削减噪声强度确保噪声厂界达标。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严格落实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固体(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改扩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规范设置装置区围堰及储罐区防火堤,全厂应配套有效容积不小于100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及有效容积不小于*m3的事故应急池。企业还应做好设备调试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减缓措施与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队*和应急物资,建立与当地政府间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六)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相关要求执行。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贮存场所等,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排放的跟踪、监测、台账管理;在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根据环评报告,改扩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94.939t/a,氨氮9.498t/a,二氧化硫32.996t/a,氮氧化物174.778/a。企业新增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方可投入生产。
你单位已获得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67.440t/a,氨氮6.750t/a,二氧化硫19.370t/a,氮氧化物97.430t/a,还需要获得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7.499t/a,氨氮2.748 t/a,二氧化硫13.626t/a,氮氧化物77.348t/a。你单位项目属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属于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位于邵武 (略) ,不处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内,不属于县级(含) (略) 建成区,属于重点流域上游,还需获得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按1.44倍管理,还需获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指标按1.2倍管理,还需购买化学需氧量39.599t/a、氨氮3.957t/a、二氧化硫16.351t/a、氮氧化物92.818t/a,你单位可凭本批复在排污之前申购所需排污权指标,并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行清洁生产,企业生产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时按要求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改扩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改扩建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七、改扩建项目生产前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及我局,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邵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福建省 (略) 。
邵武永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申请审批《邵武永和年产3kt可熔性聚四氟*烯和0.5kt全氟正*基*烯基醚扩建及40kt二氟*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邵武永和年产3kt可熔性聚四氟*烯和0.5kt全氟正*基*烯基醚扩建及40kt二氟*烷技改项 (略) (略) 经济开发 (略) 邵武永 (略) 现有厂区内,现有工程已建一期年产*吨二氟*烷(R32)生产线1条、*吨六氟*烯(HFP)生产线1条、6000吨聚四氟*烯(PTFE)树脂生产线1条、4000吨聚四氟*烯(PTFE)乳液生产线1条、500吨全氟正*基*烯基醚(PPVE)生产线1条、
*吨氯化钙生产线1条、*吨一氯*烷生产线1条、4500吨聚全氟**烯(FEP)树脂和3000吨聚全氟**烯(FEP)乳液和3000吨可熔性聚四氟*烯(PFA)树脂柔性生产装置1条、*吨聚偏氟*烯(PVDF)生产线1条、3000吨六氟环氧*烷(HFPO)生产线1条、12吨HF电解装置1条以及中间产品*吨无水氟化氢(AHF)生产线1条、*吨二氟一氯*烷(F22)生产线1条、*吨四氟*烯(TFE)生产线1条及相关配套环保设施;在建二期*吨电子级氢氟酸生产线1条、5000吨六氟*烯(HFP)生产线1条、4000吨聚四氟*烯(PTFE)乳液生产线1条,6000吨聚全氟**烯(FEP)树脂生产线1条,*吨氯化钙生产线1条、*吨一氯*烷生产线1条,以及中间产品*吨无水氟化氢(AHF)生产线1条、*吨四氟*烯(TFE)生产线1条、*吨制冷剂回收产品生产线1条。本次改扩建项目拟新增年产3000吨可熔性聚四氟*烯(新PFA)、500吨全氟正*基*烯基醚(PPVE),同时对现有年产*吨二氟*烷(R32)装置进行技改,使其具备柔性生产*吨二氟一氯*烷(F22)的能力。改扩建项目新增部分反应设施,公用设施、辅助设施、废气、废水、固废均依托现有工程以及在建工程进行处理。扩建项目占地面积为*m2 ,总投资*.*元 ,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扩建工程总投资额的2.7%。
根据福建省 (略) 对改扩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和复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改扩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改扩建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改扩建后环境防护距离为PTFE乳液装置一期工程、PTFE乳液装置二期工程、PPVE装置、PVDF装置外50m,AHF装置一期工程、AHF装置二期工程、R32/ F22装置、TFE/HFP装置一期工程、TFE/HFP装置二期工程、新PFA*类厂房和新PFA后处理厂房(原PTFE树脂装置二期工程位置)、FEP树脂装置一期工程、FEP树脂装置二期工程、一氯*烷装置、储罐区(三氯*烷)、储罐区(二氯*烷)、储罐区(*醇)、污水处理站外100m,PTFE树脂装置一期工程外200m。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和学校等对环境敏感的保护目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控措施,选用高效的集气方式,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各类工序废气的高效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严控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排气筒应满足高度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水污染防治。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配套相应的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项目废水经分质分流预处理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吴家塘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排入吴家塘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布设,且应设在密闭厂房内;优选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管道等采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运营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削减噪声强度确保噪声厂界达标。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严格落实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固体(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改扩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规范设置装置区围堰及储罐区防火堤,全厂应配套有效容积不小于100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及有效容积不小于*m3的事故应急池。企业还应做好设备调试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减缓措施与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队*和应急物资,建立与当地政府间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六)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相关要求执行。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贮存场所等,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排放的跟踪、监测、台账管理;在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根据环评报告,改扩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94.939t/a,氨氮9.498t/a,二氧化硫32.996t/a,氮氧化物174.778/a。企业新增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方可投入生产。
你单位已获得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67.440t/a,氨氮6.750t/a,二氧化硫19.370t/a,氮氧化物97.430t/a,还需要获得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7.499t/a,氨氮2.748 t/a,二氧化硫13.626t/a,氮氧化物77.348t/a。你单位项目属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属于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位于邵武 (略) ,不处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内,不属于县级(含) (略) 建成区,属于重点流域上游,还需获得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按1.44倍管理,还需获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指标按1.2倍管理,还需购买化学需氧量39.599t/a、氨氮3.957t/a、二氧化硫16.351t/a、氮氧化物92.818t/a,你单位可凭本批复在排污之前申购所需排污权指标,并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行清洁生产,企业生产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时按要求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改扩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改扩建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七、改扩建项目生产前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及我局,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邵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福建省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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