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荣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东莞荣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项目名称:东莞 (略)
建设单位:东莞 (略)
2024年07月
2024年07月25日,建设单位东莞 (略) 根据东莞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 (略) 建设项目位于 (略) 桥头镇 (略) 南五街70号3栋1楼部分、10楼、11楼,中心坐标:北纬:23°1"13.630",东经:114°7"40.496",建设项目(新建)后,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406.56m2,建筑面积3628.5m2,主要从事平口袋、骨条袋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平口袋*个、骨条袋*个。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24年04月05 (略) (略) 所编制的《东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05月31 (略) 生态环境保局 《东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东环建〔2024〕2654号)。
2024年06月竣工调试,2024年07月05日取得广东 (略) 《东莞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
在此基础上,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制东莞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项目在调试过程中未发生环境投诉、违法或受处罚等不良记录。项目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MAD4CX6F0P001X)。
(三)验收范围
1、生活污水:生活污水。
2、项目的大气污染: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颗粒物。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无组织)。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有组织)、(无组织)。
3、项目噪声:厂区噪声。
4、固废污染: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
二、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一)废水
项目建设后不得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吹膜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的较 (略) (略) , (略) 桥头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
混料、破碎工序: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DA001、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DA002: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项目拟将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有机废气引至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1套、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1套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部分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有组织部分产生的总VOCs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有组织部分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未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部分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未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部分总VOCs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部分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同时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三)噪声
项目对噪声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并采取基础的减震、隔声措施;对高噪设备进行治理;通过消声减震、隔声、距离衰减和墙体隔声措施后,使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固体废物
项目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用塑料袋包装好后贮存于一般固废仓,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要求。
三、环境保护调试效果
1.建设项目委托检测单位监测了生活污水、废气和噪声。
2.达标情况:
2.1.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水中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两者较严值要求。
2.2.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废气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项目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废气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总VOCs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总VOCs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项目混料、破碎工序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关于东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4〕2654号)总量控制规定。
2.3.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测点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要求。
2.4.项目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用塑料袋包装好后贮存于一般固废仓,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要求。
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均能满足验收标准要求,固体废物环保设施基本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五、验收结论
1、本项目工程建设与环评阶段规划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基本落实了环评规划阶段及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拟设的各项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详见:《东莞 (略) 建设项目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条件。
2、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章,确保环保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验收组成员一致同意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环保治理措施通过验收。
4、后续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废水回用不外排,废气、噪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工作,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要求,及时主动公开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完成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信息录入。
六、建议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3、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4、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竣工环
保验收的信息公开。
公示日期:2024年07月25日—2024年08月21日
联系人:许波
(略) 站:环保小智
东莞 (略)
2024年07月25日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项目名称:东莞 (略)
建设单位:东莞 (略)
2024年07月
2024年07月25日,建设单位东莞 (略) 根据东莞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 (略) 建设项目位于 (略) 桥头镇 (略) 南五街70号3栋1楼部分、10楼、11楼,中心坐标:北纬:23°1"13.630",东经:114°7"40.496",建设项目(新建)后,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406.56m2,建筑面积3628.5m2,主要从事平口袋、骨条袋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平口袋*个、骨条袋*个。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24年04月05 (略) (略) 所编制的《东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05月31 (略) 生态环境保局 《东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东环建〔2024〕2654号)。
2024年06月竣工调试,2024年07月05日取得广东 (略) 《东莞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
在此基础上,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制东莞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项目在调试过程中未发生环境投诉、违法或受处罚等不良记录。项目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MAD4CX6F0P001X)。
(三)验收范围
1、生活污水:生活污水。
2、项目的大气污染: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颗粒物。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无组织)。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有组织)、(无组织)。
3、项目噪声:厂区噪声。
4、固废污染: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
二、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一)废水
项目建设后不得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吹膜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的较 (略) (略) , (略) 桥头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
混料、破碎工序: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DA001、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DA002: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项目拟将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有机废气引至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1套、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1套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部分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有组织部分产生的总VOCs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有组织部分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未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部分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未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部分总VOCs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部分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同时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三)噪声
项目对噪声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并采取基础的减震、隔声措施;对高噪设备进行治理;通过消声减震、隔声、距离衰减和墙体隔声措施后,使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固体废物
项目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用塑料袋包装好后贮存于一般固废仓,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要求。
三、环境保护调试效果
1.建设项目委托检测单位监测了生活污水、废气和噪声。
2.达标情况:
2.1.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水中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两者较严值要求。
2.2.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吹膜、切袋1、压挂钩、注塑工序废气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项目贴骨、切袋2、印刷工序废气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总VOCs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总VOCs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中非*烷总烃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项目混料、破碎工序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关于东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4〕2654号)总量控制规定。
2.3.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测点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要求。
2.4.项目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用塑料袋包装好后贮存于一般固废仓,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要求。
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均能满足验收标准要求,固体废物环保设施基本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五、验收结论
1、本项目工程建设与环评阶段规划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基本落实了环评规划阶段及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拟设的各项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详见:《东莞 (略) 建设项目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条件。
2、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章,确保环保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验收组成员一致同意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环保治理措施通过验收。
4、后续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废水回用不外排,废气、噪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工作,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要求,及时主动公开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完成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信息录入。
六、建议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3、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4、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竣工环
保验收的信息公开。
公示日期:2024年07月25日—2024年08月21日
联系人:许波
(略) 站:环保小智
东莞 (略)
2024年07月25日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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