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大厦与粤科金融大厦空中连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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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大厦与粤科金融大厦空中连廊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GG*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38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 2024-07-24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广州 (略) ,广东 (略)
建设项目名称 粤传媒大厦与粤科金融大厦空中连廊工程
综合受理号 gzMB2C*210
建设位置 (略) 海珠区琶洲街道海珠区 (略) 创新聚集区AH*地块和AH*地块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7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3832号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GG*
日期 2024-07-24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广州 (略) ,广东 (略)
建设项目名称 粤传媒大厦与粤科金融大厦空中连廊工程
综合受理号 gzMB2C*210
建设位置 (略) 海珠区琶洲街道海珠区 (略) 创新聚集区AH*地块和AH*地块
建设规模 空中连廊1幢,地上1层:91.2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纸一套 二、附件 附件1.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附件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附件3.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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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38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 2024-07-24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广州 (略) ,广东 (略)
建设项目名称 粤传媒大厦与粤科金融大厦空中连廊工程
综合受理号 gzMB2C*210
建设位置 (略) 海珠区琶洲街道海珠区 (略) 创新聚集区AH*地块和AH*地块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7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3832号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GG*
日期 2024-07-24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广州 (略) ,广东 (略)
建设项目名称 粤传媒大厦与粤科金融大厦空中连廊工程
综合受理号 gzMB2C*210
建设位置 (略) 海珠区琶洲街道海珠区 (略) 创新聚集区AH*地块和AH*地块
建设规模 空中连廊1幢,地上1层:91.2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纸一套 二、附件 附件1.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附件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附件3.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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