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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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告

(略) 汇盛商贸经营部 (略) 场主体:

  本局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 (略) 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略) 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内容是:

  经核查,你单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住所从未存在该经营主体,或者住所虚假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提交虚 (略) 场主体登记,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曾对你单位作出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局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略) 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 (略) 汇盛商贸经营部 (略) 场主体名单.xlsx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略) 汇盛商贸经营部 (略) 场主体:

  本局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 (略) 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略) 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内容是:

  经核查,你单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住所从未存在该经营主体,或者住所虚假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提交虚 (略) 场主体登记,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曾对你单位作出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局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略) 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 (略) 汇盛商贸经营部 (略) 场主体名单.xlsx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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