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
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市发改收费联发〔2024〕49号
各区、高新区、经开区住建局、发改局(经发局)、市场监管局,各燃气企业,各相关单位:
按照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规〔2024〕1号)精神, (略) 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 (略) 场主体数量多、投资小见效快的小型餐饮用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用气燃具不超过2台,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用气量约在14Nm3/h)的,采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与燃气企业共同分担机制。用户 (略) 政燃气管道接入的,以燃气引入管出地面第一个阀门为界,用户燃气气源由 (略) 管道或低压架空管道接入的,以燃气管道接驳点为界,分界点前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分界点以后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合理分担,分担比例为8:2。(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高新区、经开区住建局,燃气企业)
二、各燃气企 (略) 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 (略) 场公平竞争。为降低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凡 (略) (略) 中能够查询到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进 (略) 场,燃气改造用户可自行选择各安装环节的服务企业。用户自主选择的施工单位燃气设施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邀请供气企业参加,并向供气企业移交相关竣工资料。(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高新区、经开区住建局,燃气企业)
三、对除小型餐饮用户外的其他非居民燃气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明晰的,红线外的燃气设施安装费用及户内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红线内的燃气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燃气用具和用气环境的改造等费用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不明晰的,燃气引入管出地面第一个阀门为分界点,引入管阀门以前(含阀门)的燃气设施安装费用及户内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引入管阀门以后的燃气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燃气用具和用气环境的改造等费用由用户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高新区、经开区住建局,燃气企业)
四、加 (略) 场监管,行业主管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检查督促各区、高新、经开区管委会对燃气安装收费进行排查整改,剔除不合理安装成本,严禁将燃气计量装置费用计入安装成本。强化燃气企业自律,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不断降低燃气安装成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燃气工程安装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各区、高新区、 (略) 场监管局、住建局、发改局)
其他规定按《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吉发改收费联规〔2024〕1号)执行。
相关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协同配合做好降低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分工和政策措施有力有序有效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企业和群众重视燃气安全,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瓶改管”改造的重要意义,全力确保燃气使用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
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市发改收费联发〔2024〕49号
各区、高新区、经开区住建局、发改局(经发局)、市场监管局,各燃气企业,各相关单位:
按照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规〔2024〕1号)精神, (略) 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 (略) 场主体数量多、投资小见效快的小型餐饮用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用气燃具不超过2台,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用气量约在14Nm3/h)的,采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与燃气企业共同分担机制。用户 (略) 政燃气管道接入的,以燃气引入管出地面第一个阀门为界,用户燃气气源由 (略) 管道或低压架空管道接入的,以燃气管道接驳点为界,分界点前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分界点以后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合理分担,分担比例为8:2。(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高新区、经开区住建局,燃气企业)
二、各燃气企 (略) 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 (略) 场公平竞争。为降低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凡 (略) (略) 中能够查询到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进 (略) 场,燃气改造用户可自行选择各安装环节的服务企业。用户自主选择的施工单位燃气设施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邀请供气企业参加,并向供气企业移交相关竣工资料。(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高新区、经开区住建局,燃气企业)
三、对除小型餐饮用户外的其他非居民燃气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明晰的,红线外的燃气设施安装费用及户内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红线内的燃气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燃气用具和用气环境的改造等费用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不明晰的,燃气引入管出地面第一个阀门为分界点,引入管阀门以前(含阀门)的燃气设施安装费用及户内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引入管阀门以后的燃气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燃气用具和用气环境的改造等费用由用户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高新区、经开区住建局,燃气企业)
四、加 (略) 场监管,行业主管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检查督促各区、高新、经开区管委会对燃气安装收费进行排查整改,剔除不合理安装成本,严禁将燃气计量装置费用计入安装成本。强化燃气企业自律,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不断降低燃气安装成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燃气工程安装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各区、高新区、 (略) 场监管局、住建局、发改局)
其他规定按《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吉发改收费联规〔2024〕1号)执行。
相关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协同配合做好降低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分工和政策措施有力有序有效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企业和群众重视燃气安全,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瓶改管”改造的重要意义,全力确保燃气使用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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