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南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2022年省级孵化器认定遗留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关于武汉南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2022年省级孵化器认定遗留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规〔2023〕2号)、《 (略) 管理办法》(夏科经〔2023〕4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江夏区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发现武汉南健科 (略) 未按照《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等进行规范化运营,未按照2022年申报省级孵化器认定时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按照武汉南健科 (略) 提交的整改报告,我局组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科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2024年7月18日对分别对武汉南健科 (略) 整改情况进行了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我局通过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组织会计事务所实施复核、计算和现场核实,邀请大湾区科技创新武汉中心相关人员现场鉴证等流程,认定武汉南健科 (略) 符合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条件,已完成整改要求,拟给予武汉南健科 (略) 兑现2022年度省级提档升级*元奖励。现将以上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1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者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所提异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我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护。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联系电话:*
局纪检组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江夏区文化大道99号299室
(略) 江夏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
2024年7月26日
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规〔2023〕2号)、《 (略) 管理办法》(夏科经〔2023〕4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江夏区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发现武汉南健科 (略) 未按照《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等进行规范化运营,未按照2022年申报省级孵化器认定时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按照武汉南健科 (略) 提交的整改报告,我局组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科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2024年7月18日对分别对武汉南健科 (略) 整改情况进行了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我局通过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组织会计事务所实施复核、计算和现场核实,邀请大湾区科技创新武汉中心相关人员现场鉴证等流程,认定武汉南健科 (略) 符合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条件,已完成整改要求,拟给予武汉南健科 (略) 兑现2022年度省级提档升级*元奖励。现将以上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1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者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所提异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我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护。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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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江夏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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