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河区八一乡农丰村、城关镇友谊村、新华镇哈达村三宗集体建设用地拨用供地的公告
关于临河区八一乡农丰村、城关镇友谊村、新华镇哈达村三宗集体建设用地拨用供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略) 规划的需要,经临河区人民政府批准,拟采取拨用方式供应以下三宗集体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依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临河区八一乡农丰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供地的请示>的批复》(临政字[2024]392号)批准,决定同意将临河区八一乡农丰村局部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给临河区八一乡农丰村村民委员会,用于临河区绿禾农副产品加工仓储项目。拨用面积为6666.58平方米(合9.9999亩),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仓储用地,该宗地收取用地成本41.*元(耕地开垦费28.*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3.*元)。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建设临河区绿禾农副产品加工仓储项目。
2、依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临河区城关镇友谊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供地的请示>的批复》(临政字[2024]394号)批准,决定同意将临河区城关镇友谊村局部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给临河区城关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用于临河 (略) 运输部普通货物仓储建设项目。拨用面积为450平方米(合0.675亩),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仓储用地,该宗地收取用地成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9000元。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建设临河 (略) 运输部普通货物仓储建设项目。
3、依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临河区新华镇哈达村五 (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供地的请示>的批复》(临政字[2024]393号)批准,决定同意将临河区新华镇哈达村五组局部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 (略) 临河区新华镇甘露寺,用于新华 (略) 项目。拨用面积为2492.129平方米(合3.7382亩),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寺庙用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拨用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拨用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 (略) 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
特此公告。
联系人:塔拉
联系方式:*
(略) 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
2024年7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略) 规划的需要,经临河区人民政府批准,拟采取拨用方式供应以下三宗集体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依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临河区八一乡农丰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供地的请示>的批复》(临政字[2024]392号)批准,决定同意将临河区八一乡农丰村局部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给临河区八一乡农丰村村民委员会,用于临河区绿禾农副产品加工仓储项目。拨用面积为6666.58平方米(合9.9999亩),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仓储用地,该宗地收取用地成本41.*元(耕地开垦费28.*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3.*元)。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建设临河区绿禾农副产品加工仓储项目。
2、依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临河区城关镇友谊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供地的请示>的批复》(临政字[2024]394号)批准,决定同意将临河区城关镇友谊村局部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给临河区城关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用于临河 (略) 运输部普通货物仓储建设项目。拨用面积为450平方米(合0.675亩),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仓储用地,该宗地收取用地成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9000元。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建设临河 (略) 运输部普通货物仓储建设项目。
3、依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临河区新华镇哈达村五 (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供地的请示>的批复》(临政字[2024]393号)批准,决定同意将临河区新华镇哈达村五组局部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 (略) 临河区新华镇甘露寺,用于新华 (略) 项目。拨用面积为2492.129平方米(合3.7382亩),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寺庙用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拨用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拨用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 (略) 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
特此公告。
联系人:塔拉
联系方式:*
(略) 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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