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7月29日-宁波春华汽配有限公司年产4万个燃油箱生产线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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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7月29日-宁波春华汽配有限公司年产4万个燃油箱生产线扩建项目

(略) 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7月29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年产*个燃油箱生产线扩建项目



象山县西周 (略) 22号


(略)


(略) 成立于1994年,位于象山县西周 (略) 22号,主要从事各种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历史上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详见环评正文中“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章节。

(略) 场及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因此企业利用自有厂区内的闲置厂房实施 (略) 年产*个燃油箱生产线扩建项目,主要新增一种产品种类(燃油箱),膨胀水箱的生产工艺取消清洗工序,并对现有工程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项目实施后预计新增*台/年燃油箱的生产能力。

2024年5月11日,本项目通过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2405-*-07-02-*。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废气防治措施:

项目抛光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挤出、固化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抛丸粉尘收集后经设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3)排放。喷塑粉尘收集后经“高效脉冲滤芯过滤装置+水喷淋”处理达标后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3,与抛丸粉尘同一根排气筒)排放。

项目3台磨粉机产生的磨粉粉尘收集后分别经配套的3套布袋处置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4、DA005、DA006)排放。

项目滚塑车间1产生的滚塑脱模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7)排放。滚塑车间2产生的滚塑脱模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8)排放。

滚塑加热废气收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9、DA010、DA011)排放。

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投料粉尘、激光切割粉尘产生量较少,车间无组织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略) (略) 。

3、噪声防治措施:

合理布局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保持门窗关闭状态;选用先进的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设防振基础或减振垫;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新,确保所有设备尤其是噪声污染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4、固废处置方法: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作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05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略) 30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略) 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7月29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年产*个燃油箱生产线扩建项目



象山县西周 (略) 22号


(略)


(略) 成立于1994年,位于象山县西周 (略) 22号,主要从事各种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历史上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详见环评正文中“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章节。

(略) 场及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因此企业利用自有厂区内的闲置厂房实施 (略) 年产*个燃油箱生产线扩建项目,主要新增一种产品种类(燃油箱),膨胀水箱的生产工艺取消清洗工序,并对现有工程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项目实施后预计新增*台/年燃油箱的生产能力。

2024年5月11日,本项目通过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2405-*-07-02-*。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废气防治措施:

项目抛光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挤出、固化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抛丸粉尘收集后经设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3)排放。喷塑粉尘收集后经“高效脉冲滤芯过滤装置+水喷淋”处理达标后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3,与抛丸粉尘同一根排气筒)排放。

项目3台磨粉机产生的磨粉粉尘收集后分别经配套的3套布袋处置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4、DA005、DA006)排放。

项目滚塑车间1产生的滚塑脱模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7)排放。滚塑车间2产生的滚塑脱模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8)排放。

滚塑加热废气收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9、DA010、DA011)排放。

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投料粉尘、激光切割粉尘产生量较少,车间无组织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略) (略) 。

3、噪声防治措施:

合理布局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保持门窗关闭状态;选用先进的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设防振基础或减振垫;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新,确保所有设备尤其是噪声污染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4、固废处置方法: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作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05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略) 30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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