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8日以闽政地〔2024〕316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158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1583公顷,现将征收(使用)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漳州LNG外输管道工程延伸段。
二、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略) 前村、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
四、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略) 前村0.158公顷、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0.1583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略) 前村 | 水田 | 0.1012 | * | * |
水浇地 | 0.0356 | * | * | |
(略) | 0.0003 | * | * | |
田坎 | 0.0209 | * | * | |
青苗补偿费 | 8208元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 | 园地 | 0.1581 | * | * |
(略) | 0.0002 | * | * | |
青苗补偿费 | 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本次征收(使用)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靖城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使用)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8日以闽政地〔2024〕316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158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1583公顷,现将征收(使用)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漳州LNG外输管道工程延伸段。
二、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略) 前村、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
四、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略) 前村0.158公顷、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0.1583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略) 前村 | 水田 | 0.1012 | * | * |
水浇地 | 0.0356 | * | * | |
(略) | 0.0003 | * | * | |
田坎 | 0.0209 | * | * | |
青苗补偿费 | 8208元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 | 园地 | 0.1581 | * | * |
(略) | 0.0002 | * | * | |
青苗补偿费 | 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本次征收(使用)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靖城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使用)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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