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增城区大封门水库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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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增城区大封门水库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116号


(略) 增城区大封门水库管理所:

  你单位报送的《 (略) 增城区大封门水库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 (略) 增城区派潭镇,在大封门水库原址扩容,是以供水、防洪、灌溉等综合效益的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总占地1486.89亩,其中*地面积972.75亩、水域面积514.14亩;总库容*m3,其中水库死水位为251.00m,相应库容52.*m3;正常蓄水位300.00m,相应库容*m3,兴利库容*m3;汛限水位299.00m,相应库容*m3;防洪高水位300.78m,相应库容*m3,防洪库容*m3;设计洪水位(P=1%)为301.80m,相应库容*m3;校核洪水位(P=0.1%)为302.60m,相应库容*m3。水库供水量*m3,备用供水量51.*m3,备用限制水位256.27m;灌溉水量*m3。大封门水库工程等别为Ⅲ等,规模为中型水库。枢纽布置方案由大坝及引水枢纽、 (略) 、 (略) 、管理区等组成;引水系统由进水口、放空管、引(供)水管、生态(灌溉)放水管组成。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394.*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7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应开展环境监理,加强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境保护监督要求。

  (二)施工期基坑排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拌合、机械冲洗或场地、道路抑尘洒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 63-2006)后全部回用于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或场地、道路抑尘洒水;机械维护含油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工艺或场地、道路抑尘洒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后全部回用于水库管理区周边林地用水和抑尘用水。施工期扬尘应落实《 (略) 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要求。施工期应优化机械设备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蓄水期库底清理应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 644-2014)的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库水质保护与水环境管理措施,对水源地进行规范化建设,严禁在库区进行污染水质的活动。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生态流量监控设备,保障生态流量下泄。

  (四)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划 (略) ,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可能降低工程 (略) 沿线植被的影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功能恢复。

  (五)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后全部回用于水库管理区绿化用水。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要求。

  (六)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施工期环境监理内容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 (略) 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 (略) 越 (略) 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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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增)〔2024〕116号


(略) 增城区大封门水库管理所:

  你单位报送的《 (略) 增城区大封门水库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 (略) 增城区派潭镇,在大封门水库原址扩容,是以供水、防洪、灌溉等综合效益的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总占地1486.89亩,其中*地面积972.75亩、水域面积514.14亩;总库容*m3,其中水库死水位为251.00m,相应库容52.*m3;正常蓄水位300.00m,相应库容*m3,兴利库容*m3;汛限水位299.00m,相应库容*m3;防洪高水位300.78m,相应库容*m3,防洪库容*m3;设计洪水位(P=1%)为301.80m,相应库容*m3;校核洪水位(P=0.1%)为302.60m,相应库容*m3。水库供水量*m3,备用供水量51.*m3,备用限制水位256.27m;灌溉水量*m3。大封门水库工程等别为Ⅲ等,规模为中型水库。枢纽布置方案由大坝及引水枢纽、 (略) 、 (略) 、管理区等组成;引水系统由进水口、放空管、引(供)水管、生态(灌溉)放水管组成。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394.*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7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应开展环境监理,加强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境保护监督要求。

  (二)施工期基坑排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拌合、机械冲洗或场地、道路抑尘洒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 63-2006)后全部回用于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或场地、道路抑尘洒水;机械维护含油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工艺或场地、道路抑尘洒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后全部回用于水库管理区周边林地用水和抑尘用水。施工期扬尘应落实《 (略) 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要求。施工期应优化机械设备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蓄水期库底清理应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 644-2014)的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库水质保护与水环境管理措施,对水源地进行规范化建设,严禁在库区进行污染水质的活动。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生态流量监控设备,保障生态流量下泄。

  (四)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划 (略) ,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可能降低工程 (略) 沿线植被的影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功能恢复。

  (五)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后全部回用于水库管理区绿化用水。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要求。

  (六)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施工期环境监理内容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 (略) 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 (略) 越 (略) 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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