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欧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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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欧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105号


广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 (略) 年产*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 (略) 年产*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 (略) 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 (略) 210号。项目占地面积9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24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的生产,年产汽车配件*件。项目员工人数20人,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31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研磨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略) ,进入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二)项目熔融、压铸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电感应炉标准和附录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机加工、打磨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金属及其化合物废气(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附录A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新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应的3、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有机废气0.247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有机废气0.494吨/年, (略) (略) 结构减排;化学需氧量0.048吨/年,氨氮0.006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096吨/年,氨氮0.012吨/年,来源于广州增 (略) 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 (略) 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 (略) 越 (略) 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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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 (略) 年产*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 (略) 年产*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 (略) 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 (略) 210号。项目占地面积9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24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的生产,年产汽车配件*件。项目员工人数20人,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31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研磨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略) ,进入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二)项目熔融、压铸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电感应炉标准和附录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机加工、打磨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金属及其化合物废气(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附录A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新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应的3、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有机废气0.247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有机废气0.494吨/年, (略) (略) 结构减排;化学需氧量0.048吨/年,氨氮0.006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096吨/年,氨氮0.012吨/年,来源于广州增 (略) 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 (略) 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 (略) 越 (略) 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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