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第一师阿拉尔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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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第一师阿拉尔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

师市辖区广大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略) 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建立公平、诚信、规范、 (略) 场流通秩序,师市应急管理局结合辖区近年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节安全监管情况及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第 (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师市应急发〔2022〕8号)进行了修改,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进一步完善,形成《第 (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 (略) 辖区居民朋友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 (略) 应急管理局反馈, (略) 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赵志灿 *

联系地址:师市第二办公区6楼613办公室



第 (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略) 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布点,按照“安全第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退一补一”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 (略) 场流通秩序。

第五条 师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师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仅允许设置零售店(零售店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且全面实行专店销售(专店指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略) 城区范围内( (略) 街道办、 (略) 街道办、 (略) 街道办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不超过20家;四团永宁镇行政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1家,其他团镇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不超过2家,九团绿园镇融安区、十三团幸福镇东区因人员相对集中且与团部距离较远,各增设1家。零售店应委托具备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和零售店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零售 (略) 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且不大于200m2;最大允许存放量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规定数量执行。

(二)零售店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三)零售店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为烟花爆竹零售从业人员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零售店应设置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或桥下与涵洞内、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电压高于1kV (略) 下方。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距学校、医院、幼儿园、 (略) 、 (略) 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不少于100m,距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不少于50m(两个烟花爆竹零售专店、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者相距不少于80m),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 (略) 的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的要求。

(六)当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两者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七)零售店内平面布置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店内不得设置床铺,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零售店安全出口应保持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小于1.5m,安全疏散门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小于1.2m。

(九)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得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小于300mm;零售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店内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十)零售店内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存放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十一)零售场所 (略) 禁止有明接头,室 (略) 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十二)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十三)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 (略) 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零售店、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九条 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略)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文件、资料。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变更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需重新委托具备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零售店仅允许零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规定和《关于规范我区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通知》(新公通〔2016〕7号)要求的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包括结编爆竹(黑药炮C级、白药炮C级)、地面喷花(D级)、手持喷花(D级)、无固定轴旋转烟花(C级、D级)、药粒型吐珠(C级)、玩具造型(C级、D级)、线香型(C级、D级)、喷花性(D级),不得采购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 (略) 、娱乐场所、 (略) 场、购物商场、商业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 (略) 、轨 (略) 安全保护区内;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六)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八) (略) 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九)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售楼部等。

(十)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一)荒山、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温室大棚、太阳能光伏板区等重点防火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师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应统一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零售店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和流向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店,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吊销其零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烟花爆竹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零售许可证:

(一)有关部门超越职权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一)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二)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

(三)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第十九条 师市辖区烟花爆竹的经营严格实行退出与准入机制,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程序及标准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建立、健全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的档案台账。

退出:对注销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严格实行关闭退出,批发企业可以提出对零售店经营者实行关闭退出的申请,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认真核查研究后决定是否采纳。

准入:当有零售店关闭退出后,按照经营者申报许可的经营地址意向和顺序依次准入, (略) 应急管理局通知经营者办理许可手续,经营者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拟经营烟花爆竹的专店位置信 (略) 应急管理局;对于延期未报送专店位置信息、报送专店位置信息与办理许可的经营地址不符或主要负责人因个人原因未取得资格证的,均视为放弃此次准入机会,按照申报许可顺序依次递补;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经营地址意向等信息登记工作,一名零售经营者仅允许申报一处经营地址意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 (略) 应急管理局、第一师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 (略) 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联合印发的《第 (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终审:应急管理局

师市辖区广大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略) 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建立公平、诚信、规范、 (略) 场流通秩序,师市应急管理局结合辖区近年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节安全监管情况及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第 (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师市应急发〔2022〕8号)进行了修改,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进一步完善,形成《第 (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 (略) 辖区居民朋友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 (略) 应急管理局反馈, (略) 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赵志灿 *

联系地址:师市第二办公区6楼613办公室



第 (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略) 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布点,按照“安全第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退一补一”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 (略) 场流通秩序。

第五条 师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师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仅允许设置零售店(零售店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且全面实行专店销售(专店指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略) 城区范围内( (略) 街道办、 (略) 街道办、 (略) 街道办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不超过20家;四团永宁镇行政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1家,其他团镇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不超过2家,九团绿园镇融安区、十三团幸福镇东区因人员相对集中且与团部距离较远,各增设1家。零售店应委托具备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和零售店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零售 (略) 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且不大于200m2;最大允许存放量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规定数量执行。

(二)零售店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三)零售店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为烟花爆竹零售从业人员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零售店应设置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或桥下与涵洞内、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电压高于1kV (略) 下方。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距学校、医院、幼儿园、 (略) 、 (略) 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不少于100m,距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不少于50m(两个烟花爆竹零售专店、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者相距不少于80m),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 (略) 的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的要求。

(六)当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两者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七)零售店内平面布置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店内不得设置床铺,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零售店安全出口应保持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小于1.5m,安全疏散门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小于1.2m。

(九)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得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小于300mm;零售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店内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十)零售店内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存放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十一)零售场所 (略) 禁止有明接头,室 (略) 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十二)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十三)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 (略) 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零售店、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九条 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略)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文件、资料。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变更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需重新委托具备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零售店仅允许零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规定和《关于规范我区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通知》(新公通〔2016〕7号)要求的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包括结编爆竹(黑药炮C级、白药炮C级)、地面喷花(D级)、手持喷花(D级)、无固定轴旋转烟花(C级、D级)、药粒型吐珠(C级)、玩具造型(C级、D级)、线香型(C级、D级)、喷花性(D级),不得采购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 (略) 、娱乐场所、 (略) 场、购物商场、商业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 (略) 、轨 (略) 安全保护区内;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六)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八) (略) 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九)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售楼部等。

(十)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一)荒山、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温室大棚、太阳能光伏板区等重点防火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师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应统一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零售店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和流向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店,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吊销其零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烟花爆竹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零售许可证:

(一)有关部门超越职权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一)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二)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

(三)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第十九条 师市辖区烟花爆竹的经营严格实行退出与准入机制,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程序及标准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建立、健全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的档案台账。

退出:对注销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严格实行关闭退出,批发企业可以提出对零售店经营者实行关闭退出的申请,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认真核查研究后决定是否采纳。

准入:当有零售店关闭退出后,按照经营者申报许可的经营地址意向和顺序依次准入, (略) 应急管理局通知经营者办理许可手续,经营者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拟经营烟花爆竹的专店位置信 (略) 应急管理局;对于延期未报送专店位置信息、报送专店位置信息与办理许可的经营地址不符或主要负责人因个人原因未取得资格证的,均视为放弃此次准入机会,按照申报许可顺序依次递补;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经营地址意向等信息登记工作,一名零售经营者仅允许申报一处经营地址意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 (略) 应急管理局、第一师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 (略) 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联合印发的《第 (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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