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2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团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消防水带200万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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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2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团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消防水带200万米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 (略) 年产消防水带*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26日16时—8月2日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 (略) 年产消防水带*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康美镇梅 (略) 9号( (略) 体育用品基地内)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系租赁“ (略) 新侨木制品厂”闲置3#厂房,租赁建筑面积约2500m2;项目总投资*元,主要从事消防水带的加工生产;项目生产能力为年产消防水带*米;项目拟聘用职工20人,均不住厂,年生产300天,两班制,日生产24小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预 (略) (略) ,最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废气污染源为挤出成型的废气(非*烷总烃、臭气浓度)、加热复合的废气(非*烷总烃、臭气浓度)。

  (1)有组织

  项目挤出成型、加热复合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为表征)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挤出成型、加热复合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无组织

  企业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位于仓库内西南侧,使用建筑面积约50m2),废涤纶长丝、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出售给可回收利用部门回收利用;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位于仓库内西南侧,使用建筑面积约6m2),废活性炭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 (略) 年产消防水带*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26日16时—8月2日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 (略) 年产消防水带*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康美镇梅 (略) 9号( (略) 体育用品基地内)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系租赁“ (略) 新侨木制品厂”闲置3#厂房,租赁建筑面积约2500m2;项目总投资*元,主要从事消防水带的加工生产;项目生产能力为年产消防水带*米;项目拟聘用职工20人,均不住厂,年生产300天,两班制,日生产24小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预 (略) (略) ,最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废气污染源为挤出成型的废气(非*烷总烃、臭气浓度)、加热复合的废气(非*烷总烃、臭气浓度)。

  (1)有组织

  项目挤出成型、加热复合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为表征)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挤出成型、加热复合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无组织

  企业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位于仓库内西南侧,使用建筑面积约50m2),废涤纶长丝、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出售给可回收利用部门回收利用;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位于仓库内西南侧,使用建筑面积约6m2),废活性炭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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