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希翼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50万件汽车、家电塑料零部件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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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希翼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50万件汽车、家电塑料零部件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合肥 (略) :
你单位《年产 750 万件汽车、家电塑料零部件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查,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庐江县金牛镇工业集中区,系租赁安徽 (略) 2#闲置厂房,总投资 505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34.5 万元。扩建项目内容为:2#厂房新建植绒生产线,新增自动吸塑机、制版机、雕刻机、塑料剪板机、切片机等生产设备;新建原料存放区、成品仓库;新建废气防治设施、一般固废暂存库、冷却塔等,其余工程依托现有工程。建设完成后可增加年产 750 万件汽车零部件、家电塑料
零部件的生产规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该项目经庐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为
2405-*-07-0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相
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区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制。定期排放的循环冷却废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 (略) 进入金牛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在确保环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废气的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项目产生的挤出及吸塑废气分别经集气罩(加软帘)收集后合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15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静电植绒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汇同密闭负压收集的烘干废气和经集气罩(加软帘)收集的涂胶废气合并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危废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5)。废气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相
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苯*烯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中二级新改扩建限值,厂界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9 中相关限值;危废库废气和静电植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中标准。
(三)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处理,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3 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分质、分类收集,资源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置。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按规范设置和管理危废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并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严防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强化厂区建筑防渗,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化学品库、危废库等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处理,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六)做好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七)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四、按《报告表》要求,该项目以厂界外东侧 55 米、南侧 65 米、西侧 60 米、北侧 85 米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在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 (略) 、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24 年 7 月 29 日
抄送:县资规局,金牛镇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合肥 (略) :
你单位《年产 750 万件汽车、家电塑料零部件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查,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庐江县金牛镇工业集中区,系租赁安徽 (略) 2#闲置厂房,总投资 505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34.5 万元。扩建项目内容为:2#厂房新建植绒生产线,新增自动吸塑机、制版机、雕刻机、塑料剪板机、切片机等生产设备;新建原料存放区、成品仓库;新建废气防治设施、一般固废暂存库、冷却塔等,其余工程依托现有工程。建设完成后可增加年产 750 万件汽车零部件、家电塑料
零部件的生产规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该项目经庐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为
2405-*-07-0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相
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区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制。定期排放的循环冷却废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 (略) 进入金牛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在确保环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废气的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项目产生的挤出及吸塑废气分别经集气罩(加软帘)收集后合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15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静电植绒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汇同密闭负压收集的烘干废气和经集气罩(加软帘)收集的涂胶废气合并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危废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5)。废气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相
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苯*烯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中二级新改扩建限值,厂界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9 中相关限值;危废库废气和静电植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中标准。
(三)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处理,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3 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分质、分类收集,资源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置。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按规范设置和管理危废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并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严防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强化厂区建筑防渗,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化学品库、危废库等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处理,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六)做好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七)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四、按《报告表》要求,该项目以厂界外东侧 55 米、南侧 65 米、西侧 60 米、北侧 85 米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在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 (略) 、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24 年 7 月 29 日
抄送:县资规局,金牛镇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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