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商务局南通港通海港区启海作业区启东市长江水上综合执法码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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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商务局南通港通海港区启海作业区启东市长江水上综合执法码头工程

项目名称: (略) 商务局南通港通海港区启海 (略) 长江水上综合执法码头工程

建设地点: (略) (略) 寅阳镇效港村效河口下游左岸

建设单位: (略) 商务局

编制机构:南京师大环 (略)

编制人员:戴科伟(*63)

项目概况:

一、项目拟建于启东寅阳镇长江口北支戤滧河口下游左岸(N 31°41"14.083",E 121°49"10.094"),码头利用岸线长度为302m,投资总额*元(其中环保投资126.*元),主体工程建设1 座趸船码头(包括 4 艘趸船)、1座接岸引桥及13个巡逻艇泊位。项目疏浚开挖土方量约4.*m3,疏浚土方作建筑 (略) 回填,工程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启行审投[2022]53号、项目代码:2208-*-89-01-*)。

二、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及日常运营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选址、选线内容须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南通港总体规划(2018-2035)》、《 (略) 内河港口总体规划(2015-2035年)》 等相关规划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期管理须充分考虑长江生态环境的影响,并采取有效补救修复措施,减轻或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2.落实长江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优化施工方案及水下作业时间,强化环境敏感目标保护。加强施工船舶废水排放的管理,确保废水排放满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的相关要求,施工船舶的油污水、生活污水禁止直接排放。船舶机舱油污水及船舶生活污水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污水接收船接收处理,建设单位须确定海事部门认可的环保接收船,并签署处置协议,确保船舶在港期间各类污水统一上岸妥善处理。合理布局吹填区域排泥管线,吹填排泥管口及吹填区排水溢流口布置应充分考虑泥沙沉降必要时间,减少水土流失,避免环境污染;加强疏浚土方上 (略) 的检查,避免泥沙二次泄漏入江。

5.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船舶动力装置排放废气及船体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不得超过相关标准。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略) 商务局南通港通海港区启海 (略) 长江水上综合执法码头工程

建设地点: (略) (略) 寅阳镇效港村效河口下游左岸

建设单位: (略) 商务局

编制机构:南京师大环 (略)

编制人员:戴科伟(*63)

项目概况:

一、项目拟建于启东寅阳镇长江口北支戤滧河口下游左岸(N 31°41"14.083",E 121°49"10.094"),码头利用岸线长度为302m,投资总额*元(其中环保投资126.*元),主体工程建设1 座趸船码头(包括 4 艘趸船)、1座接岸引桥及13个巡逻艇泊位。项目疏浚开挖土方量约4.*m3,疏浚土方作建筑 (略) 回填,工程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启行审投[2022]53号、项目代码:2208-*-89-01-*)。

二、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及日常运营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选址、选线内容须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南通港总体规划(2018-2035)》、《 (略) 内河港口总体规划(2015-2035年)》 等相关规划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期管理须充分考虑长江生态环境的影响,并采取有效补救修复措施,减轻或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2.落实长江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优化施工方案及水下作业时间,强化环境敏感目标保护。加强施工船舶废水排放的管理,确保废水排放满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的相关要求,施工船舶的油污水、生活污水禁止直接排放。船舶机舱油污水及船舶生活污水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污水接收船接收处理,建设单位须确定海事部门认可的环保接收船,并签署处置协议,确保船舶在港期间各类污水统一上岸妥善处理。合理布局吹填区域排泥管线,吹填排泥管口及吹填区排水溢流口布置应充分考虑泥沙沉降必要时间,减少水土流失,避免环境污染;加强疏浚土方上 (略) 的检查,避免泥沙二次泄漏入江。

5.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船舶动力装置排放废气及船体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不得超过相关标准。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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