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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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2024〕6号

广州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311-*-04-01-*) (略) 白云区太和 (略) 001 号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二期项目建设内容为:对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中填埋三区进行*立方米的陈腐垃圾开挖,形成的库容(约16.*立方米)作为新建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暂存和填埋专区;新建有机污染土壤暂存间、固化稳定化出料间、筛上物处理区;将一期有机暂存间改建为化学氧化处理和常温解吸车间,改造固化稳定化车间、土壤检测实验室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最大污染土壤处理量由*吨/年提升至 61.5 万吨/年。项目总投资为7552.*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执行DB44/2367-2022 中表3 规定的限值。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填埋区渗滤液、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均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表2 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 及表4 三级标准较严值后,通过现有污水总排口,经专用管道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别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进行管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控制。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 (略) 越 (略) 183号金 (略) 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白云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技术中心,广东华南环保产 (略) 。


穗环管影〔2024〕6号

广州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311-*-04-01-*) (略) 白云区太和 (略) 001 号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二期项目建设内容为:对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中填埋三区进行*立方米的陈腐垃圾开挖,形成的库容(约16.*立方米)作为新建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暂存和填埋专区;新建有机污染土壤暂存间、固化稳定化出料间、筛上物处理区;将一期有机暂存间改建为化学氧化处理和常温解吸车间,改造固化稳定化车间、土壤检测实验室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最大污染土壤处理量由*吨/年提升至 61.5 万吨/年。项目总投资为7552.*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执行DB44/2367-2022 中表3 规定的限值。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填埋区渗滤液、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均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表2 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 及表4 三级标准较严值后,通过现有污水总排口,经专用管道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别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进行管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控制。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 (略) 越 (略) 183号金 (略) 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白云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技术中心,广东华南环保产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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