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号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号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号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29日-8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号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惠石化园区 (略) 内。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略) 华大环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园区 (略) 内,拟在已建18号泊位(5000吨级)增加*酮(卸船)功能设施,并对18号泊位已有的MMA装船流程进行改造,调整后18号泊位货种为*二醇(装船,*吨/年)、对二*苯(装船,*吨/年)、C9(装船,3.*吨/年)、C5(装船,7.*吨/年)、MMA(装船,8.*吨/年)、*酮(卸船,5.*吨/年),总吞吐量合计62.*吨/年。项目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初期雨水、平台冲洗水经收集池收集,生活污水经码头消控楼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烯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执行《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质控制指标》(Q/*)表11标准。

2.项目应采用先进和减少挥发的装置设施,严格遵守装卸和储运操作规程,做好清洁生产,防止跑、冒、滴、漏产生。对二*苯油气回收仍依托现有PX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MMA装船废气送至“C9+*二醇+PFO+MMA”油气冷凝回收设施处理后,未凝气通过管道输送至后方厂区*烯腈装置AOGC焚烧炉进行达标处理排放,码头不再单独设置排气筒。油气回收装置的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6排放限值,要求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7%;项目边界二*苯、非*烷总烃浓度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泄漏问题及时维护保养。

3.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严禁固体废物排入海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完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7.货种调整后工程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经核算,货种调整前VOCs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827t/a;货种调整后VOCs排放量为0.787t/a,未新增VOCs排放量,无需倍量替代。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号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29日-8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号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惠石化园区 (略) 内。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略) 华大环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园区 (略) 内,拟在已建18号泊位(5000吨级)增加*酮(卸船)功能设施,并对18号泊位已有的MMA装船流程进行改造,调整后18号泊位货种为*二醇(装船,*吨/年)、对二*苯(装船,*吨/年)、C9(装船,3.*吨/年)、C5(装船,7.*吨/年)、MMA(装船,8.*吨/年)、*酮(卸船,5.*吨/年),总吞吐量合计62.*吨/年。项目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初期雨水、平台冲洗水经收集池收集,生活污水经码头消控楼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烯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执行《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质控制指标》(Q/*)表11标准。

2.项目应采用先进和减少挥发的装置设施,严格遵守装卸和储运操作规程,做好清洁生产,防止跑、冒、滴、漏产生。对二*苯油气回收仍依托现有PX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MMA装船废气送至“C9+*二醇+PFO+MMA”油气冷凝回收设施处理后,未凝气通过管道输送至后方厂区*烯腈装置AOGC焚烧炉进行达标处理排放,码头不再单独设置排气筒。油气回收装置的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6排放限值,要求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7%;项目边界二*苯、非*烷总烃浓度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泄漏问题及时维护保养。

3.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严禁固体废物排入海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完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7.货种调整后工程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经核算,货种调整前VOCs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827t/a;货种调整后VOCs排放量为0.787t/a,未新增VOCs排放量,无需倍量替代。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