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陵川黄围体育公园一期工程南岭街体育活动广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陵川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陵川黄围体育公园一期工程南岭街体育活动广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你单位的报批申请及《陵川黄围体育公园一期工程(南岭街体育活动广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组织 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结合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报告书》修改补充完善内容,经研究,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陵川黄围体育公园一期工程(南岭街体育活动广场)位于陵川县黄围街北侧,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16′41.01",北纬35°45′50.25",行政区划隶属于
陵川县崇文镇管辖。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防治标准,容许土壤流失量为200t/km2·a。
(二)同意本方案水土保持划分为两个防治区,即主体工程防治区、临时占地防治区。
(三)基本同意各防治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实施进度安排。
(五)同意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主体工程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并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二)加强施工管理。各项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和扰动地表面积,损坏地表植被;项目建设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 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 效果。
(四)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监测年度报告。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建设期间,应主动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
(七)如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 时, 须报我局批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及《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陵川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你单位的报批申请及《陵川黄围体育公园一期工程(南岭街体育活动广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组织 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结合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报告书》修改补充完善内容,经研究,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陵川黄围体育公园一期工程(南岭街体育活动广场)位于陵川县黄围街北侧,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16′41.01",北纬35°45′50.25",行政区划隶属于
陵川县崇文镇管辖。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防治标准,容许土壤流失量为200t/km2·a。
(二)同意本方案水土保持划分为两个防治区,即主体工程防治区、临时占地防治区。
(三)基本同意各防治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实施进度安排。
(五)同意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主体工程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并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二)加强施工管理。各项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和扰动地表面积,损坏地表植被;项目建设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 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 效果。
(四)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监测年度报告。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建设期间,应主动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
(七)如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 时, 须报我局批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及《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陵川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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