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闽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透水砖8万平方米项目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闽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透水砖8万平方米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年产透水砖*平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29日-8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透水砖*平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岭镇赤石村下湖宅212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岭镇赤石村下湖宅212号,用地面积2283.6m2。项目年产透水砖*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计量、配料、输送粉尘采用水雾喷淋抑尘,搅拌粉尘采用湿式作业+水雾喷淋抑尘,原料堆场扬尘 (略) 覆盖+水雾喷淋抑尘,车辆运输扬 (略) 水雾喷淋抑尘+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筒仓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外排粉尘颗粒物应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 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尘渣、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年产透水砖*平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29日-8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透水砖*平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岭镇赤石村下湖宅212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岭镇赤石村下湖宅212号,用地面积2283.6m2。项目年产透水砖*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计量、配料、输送粉尘采用水雾喷淋抑尘,搅拌粉尘采用湿式作业+水雾喷淋抑尘,原料堆场扬尘 (略) 覆盖+水雾喷淋抑尘,车辆运输扬 (略) 水雾喷淋抑尘+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筒仓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外排粉尘颗粒物应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 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尘渣、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