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一、 (略) 灵羽蔬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4月18日,新疆 (略) (略) 灵羽蔬菜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香蕉6kg(2024年04月18日购进),2024年05月20日新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C-BG-4123G)表明: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5月22日, (略) 场监督管 (略) 灵羽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C-BG-4123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香蕉。经查,上述批次香蕉共购进1件(1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香蕉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香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 (略) 灵羽蔬菜水果店免予处罚。根据调查,该批次香蕉已溯源 (略) (略) 场。
二、 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8日,新疆 (略) 在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芒果6kg(2024年4月17日购进),2024年5月21日新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C-BG-4129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5月21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向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C-BG-4129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芒果。经查,上述批次芒果共购进23.6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芒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芒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免予处罚。根据调查,该批次芒果已溯源至乌 (略) 场。
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小胖新鲜 (略) 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0日,新疆 (略)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小胖新鲜 (略) 按规定抽取了生姜6kg(2024年4月18日购进)。2024年5月18日新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G-BG-4173G)表明: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5月2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小胖新鲜 (略) 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G-BG-4173G)并于5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生姜。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共购进1件已售完。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生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生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小胖新鲜 (略) 不予立案。根据调查,该批次生姜已溯源至克 (略) 场。
四、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源蔬菜水果店销售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0日,新疆 (略)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源蔬菜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桑椹3kg(2024年4月17日购进),2024年5月18日新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G-BG-4180G)表明: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5月2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源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G-BG-4180G)并于5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桑椹。经查,上述批次桑椹共购进1件已售完。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桑椹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桑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桑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源蔬菜水果店不予立案。根据调查,该批次桑椹已溯源至克 (略) 场。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9日
一、 (略) 灵羽蔬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4月18日,新疆 (略) (略) 灵羽蔬菜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香蕉6kg(2024年04月18日购进),2024年05月20日新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C-BG-4123G)表明: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5月22日, (略) 场监督管 (略) 灵羽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C-BG-4123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香蕉。经查,上述批次香蕉共购进1件(1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香蕉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香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 (略) 灵羽蔬菜水果店免予处罚。根据调查,该批次香蕉已溯源 (略) (略) 场。
二、 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8日,新疆 (略) 在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芒果6kg(2024年4月17日购进),2024年5月21日新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C-BG-4129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5月21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向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C-BG-4129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芒果。经查,上述批次芒果共购进23.6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芒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芒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免予处罚。根据调查,该批次芒果已溯源至乌 (略) 场。
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小胖新鲜 (略) 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0日,新疆 (略)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小胖新鲜 (略) 按规定抽取了生姜6kg(2024年4月18日购进)。2024年5月18日新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G-BG-4173G)表明: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5月2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小胖新鲜 (略) 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G-BG-4173G)并于5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生姜。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共购进1件已售完。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生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生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小胖新鲜 (略) 不予立案。根据调查,该批次生姜已溯源至克 (略) 场。
四、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源蔬菜水果店销售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0日,新疆 (略)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源蔬菜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桑椹3kg(2024年4月17日购进),2024年5月18日新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G-BG-4180G)表明: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5月2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源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G-BG-4180G)并于5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桑椹。经查,上述批次桑椹共购进1件已售完。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桑椹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桑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桑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源蔬菜水果店不予立案。根据调查,该批次桑椹已溯源至克 (略) 场。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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