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梨撤登字〔2024〕第2号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梨撤登字〔2024〕第2号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监梨撤登字〔2024〕第2号
当事人:北京聚益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7
住所(经营场所): (略) 通州区 (略) 998号1层998-商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有东
2024年3月5日,王建秋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2024年3月8日,本局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王建秋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8年10月9日取得变更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和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王建秋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10月9日变更登记档案、征询意见函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4年7月13日向相关权利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王建秋于2018年10月9日取得的作为北京聚益 (略) 股东的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监梨撤登字〔2024〕第2号
当事人:北京聚益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7
住所(经营场所): (略) 通州区 (略) 998号1层998-商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有东
2024年3月5日,王建秋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2024年3月8日,本局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王建秋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8年10月9日取得变更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和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王建秋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10月9日变更登记档案、征询意见函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4年7月13日向相关权利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王建秋于2018年10月9日取得的作为北京聚益 (略) 股东的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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