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凌河西支喀左县官大海农场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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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凌河西支喀左县官大海农场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喀左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查批复<大凌河西支(喀左县官大海农场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大凌河西支(喀左县官大海农场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

大凌河西支(喀左县官大海农场段)治理工程行政区 (略) 喀左县,涉及官大海农场及坤都营子乡。洪水标准按10年一遇考虑,工程等级为Ⅴ等,建筑物级别为5级。工程性质为新建建设类项目。设计河道治理范围为大凌河西支坤都营子乡张家窑村漫水桥至国营官大海农场灌区拦河闸,河道治理总长度为2.382km,工程总占地8.43公顷,其中护岸工程区占地3.0公顷, (略) 区0.28公顷,施工生产生活区0.20公顷,河道平整工程区4.64公顷,施工临时堆土区0.31公顷;永久占地0.72公顷,临时占地7.71公顷。本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为11.*立方米,其中开挖土石方5.*立方米(其中表土0.*立方米),回填土石方5.*立方米(其中表土0.*立方米)。本工程不涉及拆迁与移民。本工程总投资为837.*元,其中土建投资552.*元。本工程于2025年3月开始施工,2025年12月完工。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43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方案服务期内水土保持补偿费5.*元。

三、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 (略) 水土保持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务局

2024年7月25日



喀左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查批复<大凌河西支(喀左县官大海农场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大凌河西支(喀左县官大海农场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

大凌河西支(喀左县官大海农场段)治理工程行政区 (略) 喀左县,涉及官大海农场及坤都营子乡。洪水标准按10年一遇考虑,工程等级为Ⅴ等,建筑物级别为5级。工程性质为新建建设类项目。设计河道治理范围为大凌河西支坤都营子乡张家窑村漫水桥至国营官大海农场灌区拦河闸,河道治理总长度为2.382km,工程总占地8.43公顷,其中护岸工程区占地3.0公顷, (略) 区0.28公顷,施工生产生活区0.20公顷,河道平整工程区4.64公顷,施工临时堆土区0.31公顷;永久占地0.72公顷,临时占地7.71公顷。本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为11.*立方米,其中开挖土石方5.*立方米(其中表土0.*立方米),回填土石方5.*立方米(其中表土0.*立方米)。本工程不涉及拆迁与移民。本工程总投资为837.*元,其中土建投资552.*元。本工程于2025年3月开始施工,2025年12月完工。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43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方案服务期内水土保持补偿费5.*元。

三、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 (略) 水土保持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务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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