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5环罚决字〔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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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5环罚决字〔2024〕6号

单位名称: (略) 新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

法定代表人:刘占军

地址: (略) 大冶镇老井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 (略) 内西侧存在铁矿石未苫盖到位问题,经测量约1000平方米2000吨铁矿石未苫盖到位。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略) 新旺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 (略) 新旺 (略) 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刘占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

3.2024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4.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4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询问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6.2024年5月14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略) 内西侧约1000平方米2000吨铁矿石未苫盖到位的违法行为;

7.2024年5月14日提供的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资料6页,证明:你单位相关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8.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一日内完成整改。

2024年5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 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2)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0 吨以上 2000 吨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500㎡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1, 1,5,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2/ 5)2+ (42+12+12+12+52+12+12+12+12) / ( 52x9)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元,最终裁量金额:*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单位名称: (略) 新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

法定代表人:刘占军

地址: (略) 大冶镇老井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 (略) 内西侧存在铁矿石未苫盖到位问题,经测量约1000平方米2000吨铁矿石未苫盖到位。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略) 新旺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 (略) 新旺 (略) 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刘占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

3.2024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4.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4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询问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6.2024年5月14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略) 内西侧约1000平方米2000吨铁矿石未苫盖到位的违法行为;

7.2024年5月14日提供的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资料6页,证明:你单位相关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8.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一日内完成整改。

2024年5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 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2)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0 吨以上 2000 吨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500㎡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1, 1,5,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2/ 5)2+ (42+12+12+12+52+12+12+12+12) / ( 52x9)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元,最终裁量金额:*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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