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3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3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

二、建设地点: (略) 安溪县参内镇、凤城镇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水利水电勘 (略)

五、项目概况:

工程任务是供水,承担安溪县城区应急备用水源和部分安溪县城区常规供水。工程内容主要有拦河坝和输水系统。拦河坝采用堆石混凝土重力坝,包含坝体、溢洪道、泄水建筑物。参林水库拦河坝采用堆石混凝土重力坝,正常蓄水位195.0m,总库容*m3。坝顶高程199.5m,坝顶宽4.5m,坝顶长262.5m,最大坝高63.8m。 (略) 自参林水库大坝坝后采用管道引至安溪县自来水厂吾都泵站, (略) 总长9.22km(含1.88km隧洞),工程总投资*.*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参林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应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承诺实施参林水库上游污染源整治计划的承诺函》的要求,组织落实工程上游污染源综合整治方案,在水库蓄水前,确保参林水库水环境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水库供水前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水源地进行保护与管理。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禁止设置排污口。

2、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制定好环境管理的目标、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订环境管理任务、开展环境监理、确定并执行环境管理计划等,以此保证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加强对施工污废水、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及水土流失的监测。

3、加强对各个生产区施工废水的收集处理。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混凝土系统废水和机械车辆的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本系统不外排。基坑排水经沉淀后综合利用,隧洞排水经处理后用于洒水或混凝土拌和系统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成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于营地内的景观绿化或周围林地的浇灌。4#施工区涉及安溪县城关水厂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只允许设置必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作业面,不得设置施工生活区和洞渣临时堆场;4#施工区需要的混凝土采用从3#施工场地外运混凝土,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设施。施工期生产生活污废水经处理回用于本系统。运行期的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水库库区,大坝管理区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4、尽量选择低噪声先进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对受施工噪声影响的环境敏感点,采取安置隔声墙等隔声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爆破施工应合理设置爆破方式和爆破药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缓爆破施工对敏感目标的影响,禁止夜间爆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的排放限值。

5、施工机械和车辆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机械、车辆和燃油,加强施工车辆运行管理与维护保养;施工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并设置围墙,围墙上方设置喷淋装置;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储、防尘布苫盖或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重要产尘部位加装喷淋装置;工程爆破方式应优先选择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技术等,从源头上减少粉尘产生量。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6、本工程不设弃渣场,弃渣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严禁将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7、严格执行生态下泄流量,为确保下游河道最小生态环境用水的要求,参林水库需保持最小下泄流量0.0535m/s。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功能及植被恢复。

8、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小施工对植被破坏,降低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弃渣场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功能及植被恢复。

七、公众参与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承诺实施参林水库上游污染源整治计划的承诺函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 (略) 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栋一楼工建审批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

二、建设地点: (略) 安溪县参内镇、凤城镇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水利水电勘 (略)

五、项目概况:

工程任务是供水,承担安溪县城区应急备用水源和部分安溪县城区常规供水。工程内容主要有拦河坝和输水系统。拦河坝采用堆石混凝土重力坝,包含坝体、溢洪道、泄水建筑物。参林水库拦河坝采用堆石混凝土重力坝,正常蓄水位195.0m,总库容*m3。坝顶高程199.5m,坝顶宽4.5m,坝顶长262.5m,最大坝高63.8m。 (略) 自参林水库大坝坝后采用管道引至安溪县自来水厂吾都泵站, (略) 总长9.22km(含1.88km隧洞),工程总投资*.*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参林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应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承诺实施参林水库上游污染源整治计划的承诺函》的要求,组织落实工程上游污染源综合整治方案,在水库蓄水前,确保参林水库水环境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水库供水前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水源地进行保护与管理。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禁止设置排污口。

2、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制定好环境管理的目标、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订环境管理任务、开展环境监理、确定并执行环境管理计划等,以此保证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加强对施工污废水、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及水土流失的监测。

3、加强对各个生产区施工废水的收集处理。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混凝土系统废水和机械车辆的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本系统不外排。基坑排水经沉淀后综合利用,隧洞排水经处理后用于洒水或混凝土拌和系统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成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于营地内的景观绿化或周围林地的浇灌。4#施工区涉及安溪县城关水厂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只允许设置必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作业面,不得设置施工生活区和洞渣临时堆场;4#施工区需要的混凝土采用从3#施工场地外运混凝土,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设施。施工期生产生活污废水经处理回用于本系统。运行期的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水库库区,大坝管理区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4、尽量选择低噪声先进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对受施工噪声影响的环境敏感点,采取安置隔声墙等隔声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爆破施工应合理设置爆破方式和爆破药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缓爆破施工对敏感目标的影响,禁止夜间爆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的排放限值。

5、施工机械和车辆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机械、车辆和燃油,加强施工车辆运行管理与维护保养;施工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并设置围墙,围墙上方设置喷淋装置;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储、防尘布苫盖或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重要产尘部位加装喷淋装置;工程爆破方式应优先选择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技术等,从源头上减少粉尘产生量。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6、本工程不设弃渣场,弃渣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严禁将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7、严格执行生态下泄流量,为确保下游河道最小生态环境用水的要求,参林水库需保持最小下泄流量0.0535m/s。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功能及植被恢复。

8、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小施工对植被破坏,降低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弃渣场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功能及植被恢复。

七、公众参与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承诺实施参林水库上游污染源整治计划的承诺函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 (略) 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栋一楼工建审批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