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15日—2024年7月30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15日—2024年7月30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省淡水水产种质资源分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环建〔2024〕6号 | 2024年7月29日 | |
2 | 关于浙江泓久 (略) 年产1000吨荧光增白剂(ER)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湖环建〔2024〕7号 | 2024年7月30日 | 关于浙江泓久 (略) 年产1000吨荧光增白剂(ER)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公告时间: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省淡水水产种质资源分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环建〔2024〕6号 | 2024年7月29日 | |
2 | 关于浙江泓久 (略) 年产1000吨荧光增白剂(ER)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湖环建〔2024〕7号 | 2024年7月30日 | 关于浙江泓久 (略) 年产1000吨荧光增白剂(ER)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公告时间: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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