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浦北县六硍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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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浦北县六硍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浦北县官垌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广西浦北县六硍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2022年11月,我局以《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浦北县六硍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钦审批投资〔2022〕105号)批复同意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现因项目风机数量及点位、弃渣场位置及数量等发生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经委托广西 (略) 对广西浦北县六硍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111-*-04-01-*)水土保持变更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 (略) 浦北县六硍镇,已于2023年1月开工,变更后项目总挖方量96.*m3,填方量78.*m3,综合利用17.*m3,弃方量0.*m3;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6.24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同意变更后按风力发电场区、道路及电缆建设区、弃渣场等3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的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制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五)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074.*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1.*元。建设单位已按原批复文件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102.*元,本次无须补缴。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略) 水利局、浦北县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略) 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利局重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报我局审批。

六、原批复钦审批投资〔2022〕105号作废。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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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县官垌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广西浦北县六硍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2022年11月,我局以《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浦北县六硍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钦审批投资〔2022〕105号)批复同意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现因项目风机数量及点位、弃渣场位置及数量等发生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经委托广西 (略) 对广西浦北县六硍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111-*-04-01-*)水土保持变更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 (略) 浦北县六硍镇,已于2023年1月开工,变更后项目总挖方量96.*m3,填方量78.*m3,综合利用17.*m3,弃方量0.*m3;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6.24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同意变更后按风力发电场区、道路及电缆建设区、弃渣场等3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的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制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五)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074.*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1.*元。建设单位已按原批复文件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102.*元,本次无须补缴。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略) 水利局、浦北县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略) 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利局重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报我局审批。

六、原批复钦审批投资〔2022〕105号作废。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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