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项目-已受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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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项目-已受理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 (略) (略) 16号楼7层A区7001室、B区7001室、C区7001室、D区7001室
公示时间:2024-07-31至2024-08-06
受理时间:2024-07-31
项目概况:2020年9月,企业将租 (略) 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 (略) (略) 16号楼7层D区的房屋,用于建设土壤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该实验室建筑面积592.17 m2,实验主要目的是利用地质微生物学方法检测土壤样品中专属微生物,以此来判别下伏油气藏存在、分布。现年土壤微生物检测实验24批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该项目属于“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中的“107、专业实验室(不涉及土建且不排放污染物的科研设计、试验、测试除外)”行业,不属于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及转基因实验室,实验过程不涉及生物、化学反应,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因此属于“其他”类别,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填报了《土壤微生物检测实验室》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备案号为:昌环备*。 (略) 场需求,本项目依托现有实验室(D区592.17m2的实验室)并扩建新的实验室(C区地化间26.36m2+分子室53.64m2)用于土壤(沉积物)吸附气检测实验,土壤烃氧化菌分子检测实验,扩建后项目实验区建筑面积为672.17m2,办公区(A区、B区)建筑面积为672.17m2,本项目实施后实验室总建筑面积为1344.34m2。其中土壤(沉积物)吸附气检测实验主要是测定土壤样品中吸附烃的浓度;土壤烃氧化菌分子检测实验主要是测定土壤样品中微生物目标功能基因的含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岩岩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地点: (略) 昌 (略) (略) 16号楼7层A区7001室、B区7001室、C区7001室、D区7001室
公示时间:2024-07-31至2024-08-06
受理时间:2024-07-31
项目概况:2020年9月,企业将租 (略) 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 (略) (略) 16号楼7层D区的房屋,用于建设土壤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该实验室建筑面积592.17 m2,实验主要目的是利用地质微生物学方法检测土壤样品中专属微生物,以此来判别下伏油气藏存在、分布。现年土壤微生物检测实验24批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该项目属于“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中的“107、专业实验室(不涉及土建且不排放污染物的科研设计、试验、测试除外)”行业,不属于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及转基因实验室,实验过程不涉及生物、化学反应,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因此属于“其他”类别,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填报了《土壤微生物检测实验室》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备案号为:昌环备*。 (略) 场需求,本项目依托现有实验室(D区592.17m2的实验室)并扩建新的实验室(C区地化间26.36m2+分子室53.64m2)用于土壤(沉积物)吸附气检测实验,土壤烃氧化菌分子检测实验,扩建后项目实验区建筑面积为672.17m2,办公区(A区、B区)建筑面积为672.17m2,本项目实施后实验室总建筑面积为1344.34m2。其中土壤(沉积物)吸附气检测实验主要是测定土壤样品中吸附烃的浓度;土壤烃氧化菌分子检测实验主要是测定土壤样品中微生物目标功能基因的含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岩岩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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