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关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关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31日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传真:0316-*
通讯地址:文安县兴文道306号
邮编:*
2024年7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1 | (略) 新能源汽车座椅及集成墙板生产制造项目 | 文环表[2024]085号 |
2 | 河北尚 (略) 年产1.*吨聚氨酯海绵发泡产品及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文环表[2024]086号 |
3 | (略) 新能源汽车座椅研发制造项目 | 文环表[2024]087号 |
4 | 文安县 (略) 雄云产业港项目 | 文环表[2024]088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31日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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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新能源汽车座椅及集成墙板生产制造项目 | 文环表[2024]085号 |
2 | 河北尚 (略) 年产1.*吨聚氨酯海绵发泡产品及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文环表[2024]086号 |
3 | (略) 新能源汽车座椅研发制造项目 | 文环表[2024]087号 |
4 | 文安县 (略) 雄云产业港项目 | 文环表[2024]0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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