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3日—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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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将我局2024年7月23日—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8日(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4-*

联系地址: (略) 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205室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批复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1

衡环发〔2024〕115号

湖南 (略)

湖南 (略) 年产*吨*烷氯化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2

衡环发〔2024〕116号

(略) (略)

(略) (略) 年产30吨氰化亚金钾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将我局2024年7月23日—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8日(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4-*

联系地址: (略) 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205室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批复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1

衡环发〔2024〕115号

湖南 (略)

湖南 (略) 年产*吨*烷氯化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2

衡环发〔2024〕116号

(略) (略)

(略) (略) 年产30吨氰化亚金钾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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