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许准〔2024〕67号关于临安区太湖源镇东坑村1组江家头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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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水许准〔2024〕67号关于临安区太湖源镇东坑村1组江家头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苗龙、江莲华:

你们报来《临安区太湖源镇东坑村1组江家头桥防洪评价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桥梁位于临安区太湖源镇东坑村,为便于交通出行,拆除重建江家头桥。跨东坑溪。根据《防洪标准》(*),该段河道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桥梁的重建方案。桥梁跨径2×5.5m,长14m,桥宽6.4m。10年一遇洪水位461.89m,桥梁底最低标高462.77m,阻水率7.3%,基本满足10年一遇防洪标准。

三、桥梁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对堤防的保护及恢复,做好顺接,并保证河道宽度不小于原河道宽度12m。

四、根据《报告》,涉水桥梁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10.4m2,通过改堤拓宽等措施补偿一般水域面积19.3m2,实现占补平衡。

五、基本同意临时施工方案。临时围堰总长56m,顶宽0.8m,平均高1.5m,底宽2.3m,堰内外坡度1:0.5,高程高于枯水期5年一遇洪水位0.5m 以上。施工期围堰临时占用水域共计220.4m2,占用时间20天。

六、涉河建筑的施工要尽量避开汛期,如需跨汛期施工,应做好导流和防汛抢险措施,以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七、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河道内任意倾倒污水、泥浆、废渣等,禁止河道砂石料外运。施工结束后应于2024年11月底前及时拆除施工围堰等阻水设施,恢复河道原貌。

八、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若有重大变更,必须报我局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联系人:江盛华 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4年7月30日


江苗龙、江莲华:

你们报来《临安区太湖源镇东坑村1组江家头桥防洪评价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桥梁位于临安区太湖源镇东坑村,为便于交通出行,拆除重建江家头桥。跨东坑溪。根据《防洪标准》(*),该段河道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桥梁的重建方案。桥梁跨径2×5.5m,长14m,桥宽6.4m。10年一遇洪水位461.89m,桥梁底最低标高462.77m,阻水率7.3%,基本满足10年一遇防洪标准。

三、桥梁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对堤防的保护及恢复,做好顺接,并保证河道宽度不小于原河道宽度12m。

四、根据《报告》,涉水桥梁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10.4m2,通过改堤拓宽等措施补偿一般水域面积19.3m2,实现占补平衡。

五、基本同意临时施工方案。临时围堰总长56m,顶宽0.8m,平均高1.5m,底宽2.3m,堰内外坡度1:0.5,高程高于枯水期5年一遇洪水位0.5m 以上。施工期围堰临时占用水域共计220.4m2,占用时间20天。

六、涉河建筑的施工要尽量避开汛期,如需跨汛期施工,应做好导流和防汛抢险措施,以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七、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河道内任意倾倒污水、泥浆、废渣等,禁止河道砂石料外运。施工结束后应于2024年11月底前及时拆除施工围堰等阻水设施,恢复河道原貌。

八、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若有重大变更,必须报我局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联系人:江盛华 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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