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富宁县城市燃气工程LNG气化站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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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富宁县城市燃气工程LNG气化站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 (略) 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知情权,现将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4〕266号,批准时间:2024年6月26日。

二、被征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板仑乡瓦窑村民委员会那谢村民小组。征地面积:0.996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9965公顷(林地0.9965公顷),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发布的富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现状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之日起,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

六、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1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略) 燃气工程LNG气化站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266号)

2. (略) 燃气工程LNG气化站建设项目测定界图



富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 (略) 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知情权,现将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4〕266号,批准时间:2024年6月26日。

二、被征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板仑乡瓦窑村民委员会那谢村民小组。征地面积:0.996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9965公顷(林地0.9965公顷),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发布的富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现状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之日起,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

六、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1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略) 燃气工程LNG气化站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266号)

2. (略) 燃气工程LNG气化站建设项目测定界图



富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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