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口县鲶鱼河治理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林口县鲶鱼河治理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林口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林口县鲶鱼河治理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博环 (略) 《林口县鲶鱼河治理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经过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林口县,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根据《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林口县城镇空间、林口县一般生态空间区、林口县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ZH*、ZH*。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由堤防、护坡、护岸、河道清淤等组成,堤防工程2处,总长2.88km,堤防工程等级为4级,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新建护岸工程22处,总长13.418km;对龙爪镇至古城镇范围内河道淤积严重段进行清淤10处,河道清淤总长度520m。项目总投资为*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40.*元人民币。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保证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该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五、该项目施工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 (略) 政部门统一处置。
六、该项目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简易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待施工结束后清掏外运堆肥。
七、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控制施工作业区范围,减少施工占地面积,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地形地貌并及时绿化。
八、 (略) 林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十、审批意见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
林口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林口县鲶鱼河治理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博环 (略) 《林口县鲶鱼河治理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经过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林口县,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根据《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林口县城镇空间、林口县一般生态空间区、林口县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ZH*、ZH*。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由堤防、护坡、护岸、河道清淤等组成,堤防工程2处,总长2.88km,堤防工程等级为4级,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新建护岸工程22处,总长13.418km;对龙爪镇至古城镇范围内河道淤积严重段进行清淤10处,河道清淤总长度520m。项目总投资为*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40.*元人民币。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保证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该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五、该项目施工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 (略) 政部门统一处置。
六、该项目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简易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待施工结束后清掏外运堆肥。
七、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控制施工作业区范围,减少施工占地面积,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地形地貌并及时绿化。
八、 (略) 林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十、审批意见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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