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邳州佑康医院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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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邳州佑康医院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关于《邳州佑康医院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 (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略) (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运河街 (略) 东侧,调查地 (略) 中沃 (略) 、南至空地、西 (略) 、北至江苏福 (略) ,占地面积1959.00m2(约2.94亩),中心坐标为:经度E:117.*°、纬度N:34.*°。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根据《 (略) 专科(精神)医院建设项目》(备案证号:邳行审投备〔2024〕25号),拟作为 (略) 专科(精神)医院使用。调查地块未有明确的规划用途,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二、调查结论

通过一阶段调查,确认调查地块土壤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风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定,需要对调查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进一步确定场地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

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土壤样品中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水限值和(沪环土〔2020〕62 号)中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4.2.2.3规定:“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报告结论为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水限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符合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防止外部建筑垃圾、固废等污染源倾倒到调查地块内;

(2)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企业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避免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委托单位: (略)

编制单位: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

关于《邳州佑康医院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 (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略) (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运河街 (略) 东侧,调查地 (略) 中沃 (略) 、南至空地、西 (略) 、北至江苏福 (略) ,占地面积1959.00m2(约2.94亩),中心坐标为:经度E:117.*°、纬度N:34.*°。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根据《 (略) 专科(精神)医院建设项目》(备案证号:邳行审投备〔2024〕25号),拟作为 (略) 专科(精神)医院使用。调查地块未有明确的规划用途,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二、调查结论

通过一阶段调查,确认调查地块土壤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风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定,需要对调查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进一步确定场地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

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土壤样品中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水限值和(沪环土〔2020〕62 号)中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4.2.2.3规定:“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报告结论为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水限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符合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防止外部建筑垃圾、固废等污染源倾倒到调查地块内;

(2)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企业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避免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委托单位: (略)

编制单位: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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