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芯径耐高温特种光纤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大芯径耐高温特种光纤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兴光四街 5 号 5 号楼 1 层 高跨部分
公示时间:2024-08-07
受理时间:2024-07-2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5号楼产生的“涂覆+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酮清洗废气经车间空调系统内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无组织排放。4号楼“粘结+固化”废气、擦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石英光纤跳线、石英光纤束检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原有排气筒达标排放;医疗光纤车间产生的注塑废气、铠装废气、擦拭废气和检验废气经空调系统内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无组织排放。废水本项目新增的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废水、研磨抛光废水及生活污水。研磨抛光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与纯水制备 (略) (略) 达标排入次渠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达标排入次渠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本项目运营期主要新增噪声源为拉丝塔和环保设备风机、空调系统风机,项目合理布置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根据预测,项目厂界四周的噪声预测值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分 (略) 京 (略) 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废无尘布、废绒线、废纤丝、废塑料管、废包装材料, (略) 回收;废研磨砂、废抛光液交由建筑垃圾回收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涂覆液、废*酮、含沾染物手套及擦拭物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北京鑫兴众成 (略) 进行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潘兴彦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益普希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兴光四街 5 号 5 号楼 1 层 高跨部分
公示时间:2024-08-07
受理时间:2024-07-2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5号楼产生的“涂覆+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酮清洗废气经车间空调系统内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无组织排放。4号楼“粘结+固化”废气、擦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石英光纤跳线、石英光纤束检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原有排气筒达标排放;医疗光纤车间产生的注塑废气、铠装废气、擦拭废气和检验废气经空调系统内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无组织排放。废水本项目新增的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废水、研磨抛光废水及生活污水。研磨抛光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与纯水制备 (略) (略) 达标排入次渠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达标排入次渠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本项目运营期主要新增噪声源为拉丝塔和环保设备风机、空调系统风机,项目合理布置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根据预测,项目厂界四周的噪声预测值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分 (略) 京 (略) 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废无尘布、废绒线、废纤丝、废塑料管、废包装材料, (略) 回收;废研磨砂、废抛光液交由建筑垃圾回收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涂覆液、废*酮、含沾染物手套及擦拭物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北京鑫兴众成 (略) 进行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潘兴彦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益普希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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