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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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内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及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略) 5家 (略) ,涉及8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美 (略) (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奶酪酥(酸奶味) 生产日期:2024年3月5日

  标称生产者:锡林郭勒盟宏 (略)

  抽检日期:2024年4月2日;抽样基数:7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DBS15/ 00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 无蔗糖手工乳酪 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

  标称生产者:内蒙古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抽检日期:2024年4月2日;抽样基数:7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DBS15/ 00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蛋白质项目不符合DBS15/002-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要求奶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奶酪酥(酸奶味)、无蔗糖手工乳酪时向供货商锡林浩特河之源特产店索取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美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蓝旗奶茶(固体饮料)

  抽检日期:2024年5月20日;抽样基数:10 袋。

  标称生产者: 正蓝旗蒙元都农 (略)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013 《固体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蓝旗奶茶(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蓝旗奶茶(固体饮料)时向供货 (略) (略) 索取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 (略) 搏克牛仔牛肉干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草原奶茶(固体饮料)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5日

  标称生产者: 正蓝旗蒙元都农 (略)

  抽检日期:2024年5月21日;抽样基数:10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013 《固体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T *-2013《固体饮料》要求的草原奶茶(固体饮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草原奶茶(固体饮料)时向供货 (略) 恋锡林牛肉干奶食店索取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搏克牛仔牛肉干销售店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 (略) 老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固体饮料(酥油奶茶)

  生产日期:2024年3月4日

  抽检日期:2024年5月23日;抽样基数:10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013 《固体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蒙古奶茶 甜味(固体饮料)

  生产日期:2024年1月3日

  抽检日期:2024年5月23日;抽样基数:10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013 《固体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三)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优乳奶酥

  生产日期:2024年1月8日

  抽检日期:2024年5月23日;抽样基数:7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DBS15/ 00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四)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013 《固体饮料》要求的固体饮料(酥油奶茶)、蒙古奶茶甜味(固体饮料)及经营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DBS15/ 002-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要求优乳奶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固体饮料(酥油奶茶)、蒙古奶茶 甜味(固体饮料)和优乳奶酥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购进产品的进货票价及检验报告及生产商资质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五)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老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五、 (略) 福满家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糯米炒米

  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

  抽检日期:2024年4月19日;抽样基数:12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 (略)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糯米炒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糯米炒米和五香花生米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购进产品的进货票价及检验报告及生产商资质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五)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福满家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内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及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略) 5家 (略) ,涉及8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美 (略) (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奶酪酥(酸奶味) 生产日期:2024年3月5日

  标称生产者:锡林郭勒盟宏 (略)

  抽检日期:2024年4月2日;抽样基数:7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DBS15/ 00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 无蔗糖手工乳酪 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

  标称生产者:内蒙古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抽检日期:2024年4月2日;抽样基数:7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DBS15/ 00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蛋白质项目不符合DBS15/002-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要求奶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奶酪酥(酸奶味)、无蔗糖手工乳酪时向供货商锡林浩特河之源特产店索取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美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蓝旗奶茶(固体饮料)

  抽检日期:2024年5月20日;抽样基数:10 袋。

  标称生产者: 正蓝旗蒙元都农 (略)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013 《固体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蓝旗奶茶(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蓝旗奶茶(固体饮料)时向供货 (略) (略) 索取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 (略) 搏克牛仔牛肉干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草原奶茶(固体饮料)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5日

  标称生产者: 正蓝旗蒙元都农 (略)

  抽检日期:2024年5月21日;抽样基数:10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013 《固体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T *-2013《固体饮料》要求的草原奶茶(固体饮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草原奶茶(固体饮料)时向供货 (略) 恋锡林牛肉干奶食店索取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搏克牛仔牛肉干销售店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 (略) 老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固体饮料(酥油奶茶)

  生产日期:2024年3月4日

  抽检日期:2024年5月23日;抽样基数:10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013 《固体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蒙古奶茶 甜味(固体饮料)

  生产日期:2024年1月3日

  抽检日期:2024年5月23日;抽样基数:10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013 《固体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三)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优乳奶酥

  生产日期:2024年1月8日

  抽检日期:2024年5月23日;抽样基数:7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DBS15/ 00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 (略) 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四)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013 《固体饮料》要求的固体饮料(酥油奶茶)、蒙古奶茶甜味(固体饮料)及经营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DBS15/ 002-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要求优乳奶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固体饮料(酥油奶茶)、蒙古奶茶 甜味(固体饮料)和优乳奶酥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购进产品的进货票价及检验报告及生产商资质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五)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老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五、 (略) 福满家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糯米炒米

  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

  抽检日期:2024年4月19日;抽样基数:12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 (略)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糯米炒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糯米炒米和五香花生米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购进产品的进货票价及检验报告及生产商资质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五)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福满家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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