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7月11日—2024年8月1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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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7月11日—2024年8月1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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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集团浙江 (略) 杭湖线经济技术开发区段涉及天然气管道迁改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4〕8号

2024年8月1日

(略) 集团浙江 (略) 杭湖线经济技术开发区段涉及天然气管道迁改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4-南太湖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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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集团浙江 (略) 杭湖线经济技术开发区段涉及天然气管道迁改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4〕8号

2024年8月1日

(略) 集团浙江 (略) 杭湖线经济技术开发区段涉及天然气管道迁改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4-南太湖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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