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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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森 (略) 聚四氟*烯制品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电话:0533-*

电子邮箱:*@*26.com

通讯地址:桓台县便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聚四氟*烯制品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桓台县唐 (略) *号。

山东森 (略)

山东 (略)

一、项目利用现有厂房,新购置大压机、小压机、负离子气流混料机、聚四氟*烯烧结炉、数控龙门铣床、垫片综合性能试验机、库卡机器人、自动铺料装置等设备22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年产聚四氟*烯制品1000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设备及工艺流程详见环评报告表)

本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 (略) 备案(项目代码:2404-*-89-02-*)。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在桓台县人民 (略) 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工艺、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营运期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以下要求:

(一)项目废气主要为烧结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要求,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控制要求,厂界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通 (略) 进入淄博 (略) 处理。

(三)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下脚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原料桶委托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外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应执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项目要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六)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证排污。

(七)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 (略) 。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森 (略) 聚四氟*烯制品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电话:0533-*

电子邮箱:*@*26.com

通讯地址:桓台县便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聚四氟*烯制品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桓台县唐 (略) *号。

山东森 (略)

山东 (略)

一、项目利用现有厂房,新购置大压机、小压机、负离子气流混料机、聚四氟*烯烧结炉、数控龙门铣床、垫片综合性能试验机、库卡机器人、自动铺料装置等设备22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年产聚四氟*烯制品1000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设备及工艺流程详见环评报告表)

本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 (略) 备案(项目代码:2404-*-89-02-*)。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在桓台县人民 (略) 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工艺、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营运期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以下要求:

(一)项目废气主要为烧结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要求,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控制要求,厂界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通 (略) 进入淄博 (略) 处理。

(三)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下脚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原料桶委托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外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应执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项目要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六)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证排污。

(七)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 (略) 。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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