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农垦乳制品加工厂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关于宁夏农垦乳制品加工厂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银审服(环)函发〔2024〕135号
宁 (略) :
你单位委托宁夏 (略) 编制的《宁夏农垦乳制品加工厂技改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评审、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代码为:2406-*-04-02-*。项目扩建乳制品加工生产车间1栋,总建筑面积2287平方米,车间生产线主要由原有杀菌灌装设备、新增贮奶系统、CIP清洗系统和后段自动装箱系统组成;扩建锅炉房1座,建筑面积129平方米。改造室外给排水、道路等附属设施。技改前设计规模为日产乳制品50t,本次技改后设计规模为日产乳制品100t。
本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1276.29吨标准煤(当量值)、1638.19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电力消耗量597.*kWh,天然气150.*Nm3。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32tce/万元;单位产值能耗(等价值)0.09tce/万元;低温巴氏鲜奶、常温巴氏鲜奶、低温酸奶(搅拌型)、常温酸奶(搅拌型)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39.17、33.85、81.37、86.70kgce/t;项目碳排放量为5252.35tCO2,万元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为0.28tCO2 /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好节能报告(终稿)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高能效标准或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严禁涉及和使用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中禁止或淘汰的产业、工艺、设备等。
(三)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产后,要持续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单位产品能耗和能耗强度稳定下降。
四、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要自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规定中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形成节能验收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中,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落实节能报告(终稿)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审服(环)函发〔2024〕135号
宁 (略) :
你单位委托宁夏 (略) 编制的《宁夏农垦乳制品加工厂技改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评审、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代码为:2406-*-04-02-*。项目扩建乳制品加工生产车间1栋,总建筑面积2287平方米,车间生产线主要由原有杀菌灌装设备、新增贮奶系统、CIP清洗系统和后段自动装箱系统组成;扩建锅炉房1座,建筑面积129平方米。改造室外给排水、道路等附属设施。技改前设计规模为日产乳制品50t,本次技改后设计规模为日产乳制品100t。
本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1276.29吨标准煤(当量值)、1638.19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电力消耗量597.*kWh,天然气150.*Nm3。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32tce/万元;单位产值能耗(等价值)0.09tce/万元;低温巴氏鲜奶、常温巴氏鲜奶、低温酸奶(搅拌型)、常温酸奶(搅拌型)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39.17、33.85、81.37、86.70kgce/t;项目碳排放量为5252.35tCO2,万元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为0.28tCO2 /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好节能报告(终稿)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高能效标准或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严禁涉及和使用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中禁止或淘汰的产业、工艺、设备等。
(三)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产后,要持续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单位产品能耗和能耗强度稳定下降。
四、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要自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规定中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形成节能验收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中,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落实节能报告(终稿)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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