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作出天津市辰裕农业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卫河北辰段提质增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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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作出天津市辰裕农业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卫河北辰段提质增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传 真:022-*

联系电话:022-*

通讯地址: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

单位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略) 卫河(北辰段)提质增效项目

(略) 辰裕 (略)

(略) 北辰区双口镇,起点位于卫河与杨家河排干交会处,终点位于杨家河排干下游2.85km处

世纪鑫海(天津) (略)

津辰审环[2024]41号

2024年7月31日


附件:1、 (略) 辰裕 (略) (略) 卫河(北辰段)提质增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津辰审环[2024]41号关于辰裕卫河提质增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doc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传 真:022-*

联系电话:022-*

通讯地址: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

单位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略) 卫河(北辰段)提质增效项目

(略) 辰裕 (略)

(略) 北辰区双口镇,起点位于卫河与杨家河排干交会处,终点位于杨家河排干下游2.85km处

世纪鑫海(天津) (略)

津辰审环[2024]41号

2024年7月31日


附件:1、 (略) 辰裕 (略) (略) 卫河(北辰段)提质增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津辰审环[2024]41号关于辰裕卫河提质增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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