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南通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粉磨站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拟批准公示南通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粉磨站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南通 (略) 水泥粉磨站二期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长 (略) 6号
建设单位:南通 (略)
环评编制技术单位:江苏 (略)
项目概况:水泥粉磨站二期扩建项目
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申报的原料、处理工艺及规模等组织生产经营,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污染防治工作:
1、水污染防治。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按“雨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内雨水集排系统、污水收集系统;全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化验室废水一并 (略) (略) ,尾水排入中心河。厂区雨 (略) (略) 。污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表1标准;雨水排放应符 (略) 管理要求,其他特征污染物不得检出;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或地下水。
2、废气污染防治。本项目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等环节及水泥粉磨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要求;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区无组织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定期对废气收集及处理系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不得低于《报告表》要求。
3、噪声治理。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并采取屏障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且不得降低周围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
4、固废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规范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公示时间:自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邮箱:*@*26.com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南通 (略) 水泥粉磨站二期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长 (略) 6号
建设单位:南通 (略)
环评编制技术单位:江苏 (略)
项目概况:水泥粉磨站二期扩建项目
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申报的原料、处理工艺及规模等组织生产经营,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污染防治工作:
1、水污染防治。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按“雨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内雨水集排系统、污水收集系统;全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化验室废水一并 (略) (略) ,尾水排入中心河。厂区雨 (略) (略) 。污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表1标准;雨水排放应符 (略) 管理要求,其他特征污染物不得检出;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或地下水。
2、废气污染防治。本项目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等环节及水泥粉磨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要求;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区无组织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定期对废气收集及处理系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不得低于《报告表》要求。
3、噪声治理。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并采取屏障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且不得降低周围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
4、固废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规范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公示时间:自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邮箱:*@*26.com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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