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公安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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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公安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大余县公安业务用房地块于 (略) 大余县黄龙新区,东经:114°23′11.613″,北纬25°25′46.140″,地块占地面积*.61平方米,地块于2013年1月4日由大余县人民政府划拨给大余县公安局,用于大余县公安局公安科技信息大楼及附属楼建设,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大余县公安 (略) (略) 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地块安全利用,为后续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4年7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地块开展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土壤快筛检测等工作。根据现场踏勘、收集资料、人员访谈等情况,我单位最终编制形成了《大余县公安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本次报告对本地块土壤污染现状进行调查描述,得出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大余县公安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调查结论为:

(1)资料分析:根据资料分析,本地块历史上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不存在潜在污染源,也未发生污染事故。

(2)现场踏勘:根据现场勘查,本地块当前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设施,未发现其他固废、危废以及其他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也未发现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根据快速检测结果显示,6个土壤样品的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说明本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良好。

(3)人员访谈:根据人员访谈,本地块当前及历史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迹象,无外来填土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无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历史,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或渗坑,无工业废水的地下输送管道或储存池,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4)污染源调查情况:本地块内及周边500m区域内不存在工业企业,经分析,对本地块影响极小。

综上所述,本地块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相邻区域地块对本地块影响较小,本报告认为大余县公安局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良好,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可以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

,大余县

大余县公安业务用房地块于 (略) 大余县黄龙新区,东经:114°23′11.613″,北纬25°25′46.140″,地块占地面积*.61平方米,地块于2013年1月4日由大余县人民政府划拨给大余县公安局,用于大余县公安局公安科技信息大楼及附属楼建设,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大余县公安 (略) (略) 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地块安全利用,为后续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4年7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地块开展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土壤快筛检测等工作。根据现场踏勘、收集资料、人员访谈等情况,我单位最终编制形成了《大余县公安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本次报告对本地块土壤污染现状进行调查描述,得出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大余县公安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调查结论为:

(1)资料分析:根据资料分析,本地块历史上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不存在潜在污染源,也未发生污染事故。

(2)现场踏勘:根据现场勘查,本地块当前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设施,未发现其他固废、危废以及其他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也未发现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根据快速检测结果显示,6个土壤样品的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说明本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良好。

(3)人员访谈:根据人员访谈,本地块当前及历史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迹象,无外来填土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无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历史,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或渗坑,无工业废水的地下输送管道或储存池,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4)污染源调查情况:本地块内及周边500m区域内不存在工业企业,经分析,对本地块影响极小。

综上所述,本地块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相邻区域地块对本地块影响较小,本报告认为大余县公安局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良好,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可以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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